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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政〔200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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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5 11:01:26  来源:济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61
核心提示:为了确保畜产品消费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6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豫牧质〔2007〕25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推进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豫牧〔2009〕2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以下简称畜产品市场准入
发布单位
济源市人民政府
济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2009〕17号
发布日期 2009-04-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确保畜产品消费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6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豫牧质〔2007〕25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推进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豫牧〔2009〕2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以下简称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畜产品消费安全为目标,以建立健全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机制、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为重点,按照“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培植典型、示范带动,在全市推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强化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水平,为全市人民提供优质、安全和放心的畜产品。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畜牧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方案,有序推进,逐步实行产地检测、销售检测与市场监测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管机制。

  (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畜牧、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市场准入工作,做到管理队伍、检测能力、工作经费、管理制度四到位,确保工作推进。

  (三)强化屠宰加工管理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要做到“四有”。即有质量安全内控管理人员,有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室,有动物收购、屠宰检疫、肉品检验制度和记录,有动物来源证明。相关记录保存二年,以便实行质量追溯。

  (四)严格入市销售把关

  入市生鲜畜产品要做到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主要指肉类产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产地来源证明;禁止下列畜产品入市销售:

  1.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

  2.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3.含有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

  4.药物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5.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6.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的;

  7.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畜产品。

  (五)规范经营场所秩序

  1.畜产品经营批发市场、大型超市要做到“三有”、“三实行”。“三有”即有规范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室、有质量安全内控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三实行”即实行质量安全承诺、质量安全目标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月报告制度。

  2.畜产品经营摊位应做到“六具备”。即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证照、固定的经营摊位、必要的保鲜基础设施、规范的产品质量公示牌、购销台帐和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

  三、实施步骤

  2009年5月份开始启动。首先选择丹尼斯超市、华联超市、双汇连锁店、南街集贸市场等,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试点。以肉类为重点,先行实施。然后逐步扩大到禽蛋、鲜乳等产品。

  2009年10月份起,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面推行畜产品市场准入。

  2009年12月份起,开始镇级畜产品市场准入试点。

  2010年5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畜产品市场准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畜牧、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成员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将推进市场准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沟通协调,有效解决市场准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准入制度的实施。

  (二)强化宣传培训。要采取媒体宣传、张贴通告、发放宣传资料、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大力宣传市场准入有关知识、国家和我省对推进市场准入的要求以及我市推进市场准入的具体做法等,使广大群众了解、支持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要组织大型超市、集贸市场、肉品连锁店、屠宰加工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畜产品经营人员,通过举办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培训班、实地考察学习等途径,提高对推进市场准入制度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主动性和配合意识,加快市场准入推行步伐。

  (三)搞好典型引路。按照“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工作思路,在城市规划区内首先选择一批大型超市、集贸市场、肉品连锁店率先开展市场准入工作,全面落实“三有”、“三实行”。通过培育示范典型,进一步探索工作经验,指导工作整体推进。全市其他销售市场要按照市场准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积极筹备,尽快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四)健全检测网络。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检测网络建设,逐步建立上市畜产品产地检测、销售检测与市场监测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一是完善镇(街道)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队伍和阵地。各镇(街道)要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人员,负责辖区内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准入相关工作。要建立镇(街道)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设检测人员,对辖区内养殖环节的畜产品开展产地常规检测。

  二是建立畜产品经营场所自检室。大中型畜产品经营场所要按照要求和标准建立自检室。畜牧部门要做好畜产品经营场所自检室建设和检测工作的指导,制定自检室建设标准,确定自检项目,强化检测技术的培训和指导。在当前做好“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违禁物质和部分兽药残留检测的情况下,要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及时调整自检项目,保证畜产品经营单位按要求开展自检工作。

  三是设立区域性监督检测点。除各镇和经营单位开展自检外,根据畜产品经营单位的分布情况,合理布局,在畜产品经营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点,配备检测仪器和人员,进一步扩大入市畜产品的监测范围和频次,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做到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律和行政监管相结合,切实保障上市畜产品安全。

  (五)规范基地建设。一是健全养殖场区管理机制。要实行市、镇(街道)两级管理机制,在畜牧部门全面管理指导的基础上,各镇对防疫员实行一岗双责,延伸管理范围,扩大管理覆盖面。镇防疫员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着力加强畜产品产地环境控制和投入品使用、养殖记录档案建立的指导管理,以提高养殖业标准化水平,奠定市场准入的坚实基础。

  二是强化动物防疫监督和生猪 “瘦肉精”检测。严格养殖场区动物防疫条件,完善场区无害化处理设施,搞好动物强制免疫和一般性疫病的防控工作,监督做好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杜绝病死和死因不明动物由产地流向市场。要在监督检测的基础上,开展临栏生猪“瘦肉精”批批检测,在生猪出栏检疫关口把好 “瘦肉精”检测关,做到产地检疫和 “瘦肉精”检测同步。

  三是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引导养殖场区按照标准化技术规程组织生产,大力开展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扩大认证规模和数量,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是积极推动市场准入与养殖基地有效对接。积极鼓励畜产品经营单位联结养殖基地,实行产销见面,双向选择,签订供需协议。

  (六)加强部门联动。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影响面大的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

  畜牧部门负责市场准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畜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落实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按照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监测计划,对经营场所和屠宰加工单位的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测,及时公示监测信息,发布质量安全状况预警,为群众消费和市场监管提供科学指导。要严格检疫操作规程,加强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和屠宰检疫,做好外埠动物及其产品入市的复验工作。要强化养殖场区和畜产品经营环节的执法监督,依法处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畜产品经营企业和商户进行主体资格审核,把好主体市场准入关;加强大型超市、集贸市场、肉品连锁店等重要畜产品经营场所畜产品交易秩序的管理和规范,禁止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及未经准入的畜产品在市场销售。

  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场(厂)对猪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以及未经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场(厂)的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厂)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私屠滥宰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企业和商户、食堂等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日常监管,禁止购进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产品。依照《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市场准入工作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

  发改、监察、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保障准入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将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管检测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长效投入机制。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畜产品安全管理市场准入工作,把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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