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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行为的通告(冷政函[200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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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1 16:45:40  来源: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62
核心提示:为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促进养殖业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药名: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冷政函[2009]13号
发布日期 2009-03-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促进养殖业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药名: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 等违禁物品。否则,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营商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 等违禁物品。否则,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养殖场(户)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品。否则,对该批养殖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禁收购、屠宰加工、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生猪及其制品。否则,责令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上述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各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各养殖业主,各生猪贩运商,各生猪定点屠宰场务必主动申报、积极配合,接受区畜牧水产局对“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的监督检测。

  七、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和举报。对举报人给予保密,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永州市冷水滩区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举报电话:8219069。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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