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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种子管理站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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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1 16:34:06  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16
核心提示:为了维护正常的种子生产秩序,促进种子生产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和种子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现就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永州市种子管理站
永州市种子管理站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6-06-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种子管理站、种子企业:

  为了维护正常的种子生产秩序,促进种子生产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和种子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现就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持证生产。凡在本市从事杂交稻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做到持证生产。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种子的,都将视为非法制种,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建立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建立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对种子进行检验,不得将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种子投放市场。

  三、严把资格审核关。各县(区)种子管理站,要按照《种子法》和《湖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及《永州市杂交稻制种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辖区内制种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湖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申请表、制种合同及制种面积到户花名册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合格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省农业厅办理生产许可证编号。否则,不予办理。对于已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种,其他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品种权人授权,一律不得生产。否则,依法惩处。

  四、加强检查和认真落实制种面积。各县区种子管理站要加强对本辖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进行现场检查,以强化管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照《种子法》进行处罚。同时请各县(区)种子管理站分别于6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各种子生产企业的杂交水稻制种的组合名称、面积、基地名称进行统计,填好附表,上报我站。种子企业要如实上报面积,不得瞒报面积。

  永州市种子管理站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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