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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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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31 09:44:16  来源:襄阳市政务公开平台  浏览次数:1092
核心提示: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全市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襄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襄阳市人民政府
襄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7-12-09 生效日期 2007-1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f.gov.cn/resources/auto3158/200803/t20080311_284773.shtml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全市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襄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9例以下。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在市(州)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群体性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1-4人。

  (9)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同一感染地点发生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30人以上。

  (10)省卫生厅或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2)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同一感染地点发生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11-29人。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市卫生局或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的建议。

  县级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的建议。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的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在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领导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本市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及需要采取的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

  2.1.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各项指令和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可内设综合组、信息组、专家组、现场应急处置组、医疗组、宣传教育组、物资保障组等若干工作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2)信息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市内以及国内外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按时报告市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专家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分别组建临床技术专家小组、流行病学专家小组、病原学检测技术专家小组、卫生监督执法小组、动物防疫专家小组。负责审订技术方案和规范,提供相关技术咨询;负责对市内首发病例的初步判定,指导各地疑似病例的诊断;提出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各地的医疗救治工作;分析事件动态,向指挥部提出采取重大应急措施、事件及控制效果评估和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参与或指导流行病学调查、事件现场处置;研究实验检测技术,提出采样检测技术方案,指导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验;研究制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承担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4)现场应急处置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其职责为:组织协调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向现场派遣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协调与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督导;组织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学校等的卫生监督。

  (5)医疗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其职责为:负责制订定点医疗救治医院的标准,确定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并督促落实各项医疗应急救治措施;制定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转运、救治预案并督促落实;协调做好临床专家会诊、治疗和护理等工作;组织、管理和调遣市医疗应急救治队伍。

  (6)宣传教育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其职责为:负责准确、及时、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

  (7)物资保障组。由市经委牵头,其职责为:负责落实全市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对市场中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质量和物价检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通讯畅通。

  2.1.3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市、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市、区)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市、区)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县(市、区)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市卫生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襄樊军分区、武警襄樊市支队可参照市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的确定以及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根据需要安排有关方面专家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成员;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1)医疗机构

  事发地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市级医疗机构参与处理。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核实与分析,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按照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的指导。较大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需要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技术指导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市卫生局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组织实施主动监测工作。

  3.2预警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局应当掌握我市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并对其发生发展趋势作出预测,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提出相应级别(较重级及一般)的预警建议。

  市政府根据省级及以上政府的决定和市卫生局提出的建议,向全市发出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2小时之内上报省卫生厅,也可直接上报卫生部。

  疫情涉及外地(市)的,市卫生局应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

  3.3.3报告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接到报告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按照国家疫情网络直报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逐级审核信息、汇总统计、分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启动程序

  经初步调查核实之后,事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本地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并向当地政府提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建议。

  4.3应急反应措施

  4.3.1市、县(市、区)政府

  (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其他控制措施: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封控人员管理:对参加封控工作的人员,如果需要进行留验观察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指定留置场所进行留验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机构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和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8)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9)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提出应急反应级别的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督导检查: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市卫生局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务院、省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及时向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襄樊军分区、武警襄樊市支队及有关市(州)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

  (6)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市卫生局对国家制定的新发现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环境。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3.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与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并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开展网络直报。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涉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县(市、区)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参加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举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班,并负责对当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4.3.5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3)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和变化情况。

  4.3.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涉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台,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市、县级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命令或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事件发生地的市、县级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其他县(市、区)根据省政府命令或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成立应急指挥部,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4.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市政府应急反应。

  市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市卫生局的应急反应

  迅速组织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采样和检测,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有关情况。

  (3)县(市、区)政府的应急反应

  在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迅速组织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在省、市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市卫生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4.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请省卫生厅提供技术支持。

  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2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障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开展卫生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专业技术组织保障

  6.1.1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信息系统,实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动态监测与预警,为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决策依据和信息服务。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的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我市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每个县(市)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政府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必要时可设立后备医院。县(市、区)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根据省总体安排和实际需要,在重点地区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完善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市卫生局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定期培训,并根据卫生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负责对县(市、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进行培训。

  6.1.6演练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全市和区域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市或区域性的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逐步完善应急预案。

  6.1.7科研和技术交流

  市科技局、市卫生局有计划地组织相关机构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市卫生局参照省卫生厅有关文件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经委和其他有关部门调用储备物资。

  6.2.2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责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法律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公共媒体、有关健康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确引导社会心理,动员公众积极支持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落实群防群控的应急措施。

  7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附则

  8.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区: 湖北 
 标签: 预防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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