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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濮阳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濮政办[200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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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8 16:38:01  来源: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432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豫政〔2005〕15号)精神,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努力从生产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濮政办[2005]69号
发布日期 2005-09-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濮阳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濮阳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五年九月十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豫政〔2005〕15号)精神,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努力从生产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食品安全监管,从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入手,以关停取缔、整顿规范、促进提高三种基本方式,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作。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摸清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底数,建立健全监管档案;扶持一批食品质量长期稳定、知名度高的名优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使食品质量及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较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产品。以小麦粉、大米、糖果、饮料、小食品、豆制品、酒类、糕点、月饼、儿童食品、在当地有加工传统的特色、特产食品以及在当地有较多生产企业或较大规模的食品为重点整治产品。

  (二)重点企业。以非法加工窝点、小作坊、有过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企业为重点整治企业。

  (三)重点区域。以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等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而监管又比较薄弱的区域、长期存在制假售假行为的区域、食品生产集散地为整治的重点区域。

  (四)重点整治的违法行为。一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是不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违禁添加剂;三是以非食品原料或用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四是有效成分或主要营养成分含量低于产品标准或标称数值的食品;五是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条件或不经检验而出据虚假食品质量合格证;六是假冒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识;七是食品标签上没有标注或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八是无食品标准、无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等各类食品生产违法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

  一是各县区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地实施方案;二是组织人员深入重点区域和乡(镇)村,利用标语、宣传车、宣传单、公开信、工作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真辨假能力、自身维权意识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识,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二)摸底调查阶段(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

  一是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要采取拉网式的办法,走进村庄、走进作坊,对本地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进行全面普查,真正掌握企业的数量、具体位置、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状况等情况,进一步健全企业档案,确保普查率达到100%;二是指导企业进行自查自纠,与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要求其明确承诺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三是对存在问题的要列入重点整治范围,并提出具体的整治措施和时间要求。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

  1.执法检查(2006年3月1日至8月31日)。一查企业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看是否齐全有效。凡无营业执照的,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闭、取缔;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产品,凡未按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要责令停产,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卫生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并由质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二查企业生产现场,看其是否具备生产条件,对不具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需基本条件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完毕。三查原料库和生产现场,看其使用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要求。对企业使用的添加剂进行逐一登记,并查看标签标注是否与实际相符,对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原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查产品质量,对企业生产的食品适时安排监督检查和定期抽检。五查企业产品标准,看其是否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凡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组织生产,没有现行标准的限期制定企业标准, 对无标生产企业依法处理。六查企业计量器具。对强检计量器具未按周期检定或超周期使用,以及使用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七查定量包装。对标称值与实际净含量不符的,依据《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八查产品包装和标识。对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2.整改复查(2006年9月1日至11月20日)。

  对在执法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逐一进行针对性复查,检查企业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力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再次强制复查,强制复查仍未改正或还达不到要求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同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

  3.巩固提高(2006年11月21日至2007年元月31日)。

  组织人员,对整治达到要求继续生产的企业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完善质保体系,开展针对性服务,促进企业管理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并对这些企业重新进行质量风险定级,纳入监管体系,施行正常监管。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2月1日至5月30日)。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人员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自2007年2月1日起,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小组对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验收情况,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专项整顿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

  四、整治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我市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更关系到我们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搞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定期分析辖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形势,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级政府要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主要领导同志是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统一管理、责权一致、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监管”的原则,分片划区,属地监管,逐级分解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责任到人。对辖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不力、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突出、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以及出现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等问题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上级的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我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所取得的成效,总结宣传我市的名优产品、知名品牌和优秀企业,提高濮阳食品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多方联动、共同参与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有效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三)严格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分等定级、分类监管。对既没有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的要依法取缔;对不具备生产许可条件的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产品质量长期达不到标准要求,或者故意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告、曝光、强制收回、整改复查、吊证、处罚、移送等各项监督检查后处理制度,对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责令企业进行回收、销毁,并将检查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向社会公布。小作坊、小企业是此次整治工作的重点,也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难点,要在建立企业档案的基础上,加大对小企业的监管力度,切实把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检查和回访等监管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小作坊;对销售在本乡村的自给性、季节性小作坊,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办法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加强日常监管;对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和产品质量屡次出现不合格的小作坊,要依法严格查处。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停产整顿。对于故意造假、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要依法严惩,坚决予以取缔。

  (四)严厉查处违法生产行为。对生产“三无食品”、无证照、无产品标准、无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履行出厂检验、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查处。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能保持生产必备条件的,或故意制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落实各项处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所有查明的已流入市场的假劣食品要责令企业强制收回;对发现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各县(区)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追查到底,必要时应及时发布公告,防止危害扩大。

  (五)加大源头打假力度。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食品和重点企业的执法监督,保持对假冒伪劣食品实施打击的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的制假窝点或企业,必须坚决做到“四彻底”(即彻底没收加工成品,彻底没收原料、半成品,彻底没收违禁物品,彻底捣毁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坚决铲除制假源头。

  (六)强化督导和信息报告。在“食品生产加工业专项整顿行动”期间,市政府将加强对县(区)政府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检查时主要是做好“两查一公告”工作,即检查“四彻底”要求是否落实到位,检查执法打假责任制落实情况。集中曝光一批食品制假“黑名单”。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小组,对各地情况进行随时抽查。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食品生产加工业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专项整治情况。对重大案件、重大事故、重要信息,要随时报告,并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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