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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畜牧水产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 “ 瘦肉精 ” 行为的公告(永牧发〔2009〕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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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6 15:44:47  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09
核心提示:为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促进养殖业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永市实际,现就全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行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永牧发〔2009〕15 号
发布日期 2009-03-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瘦肉精”(又名盐酸克伦特罗),进入人体后,会引起心跳加快、神经过敏、头痛、恶心、呕吐、发烧等,严重的会致人死亡。

  为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促进养殖业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永市实际,现就全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行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 瘦肉精 ”。否则,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销商在饲料中添加 “ 瘦肉精 ”。否则,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养殖场(户)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 “ 瘦肉精 ”。否则,封锁其猪场,生猪不得向外调运,并处 1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禁收购、屠宰加工、销售含有 “ 瘦肉精 ” 的生猪及其制品。否则,责令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 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上述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和举报,永州市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 “ 瘦肉精 ” 举报电话: 8218902。各县区也设立了举报电话。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保密和奖励。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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