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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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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6 11:28:40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760
核心提示:为应对禽流感疫情对禽业生产造成的严重影响,保持和促进我省禽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 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发展禽业生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4〕22号
发布日期 2004-04-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应对禽流感疫情对禽业生产造成的严重影响,保持和促进我省禽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 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发展禽业生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保护农民利益按国家规定对疫点及疫点周围3公里半径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实施强制扑杀。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实施强制免疫,其他地区按照养殖者自愿的原则实施非强制免疫。无论是否发生疫情,对经国家认定的种禽场实施强制免疫。国家对上述免疫给予补助,对因强制扑杀受损失的养殖者给予适当补偿。禽流感疫苗经费补助标准按鸡0.5毫升/只、鸭鹅1毫升/只,其他禽类按实际使用疫苗数量计算,疫苗价格暂按0.2元/毫升计算。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20%、省30%、市县50%)。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各级财政负担50%(中央10%、省15%、市县25%),养殖场(户)负担50%。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局负责疫苗统一采购,省动物防疫站负责疫苗统一调拨。畜牧、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疫苗的打击力度,净化疫苗市场。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补助标准为:商品鸡10元/只、鸭10元/只,各级财政负担的比例为中央20%、省30%、市县50%;种用鸡20元/只、种用鸭20元/只、商品鹅15元/只,种用鹅30元/只,幼禽及其他禽类按市值的2/3补助,扑杀补助费扣除中央按规定负担的部分后,由省负担30%、市县负担70%。各级财政、畜牧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家禽扑杀和免疫合理补偿补助政策,确保补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

  2004年2月1日-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减半征收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其使用车船免征2004年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待遇。

  从2004年2月1日- 7月31日,对通过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河道工程修建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检疫费、种禽检验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其中:畜禽及畜禽产品防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全额免收,种禽检验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属于省级收入的,全额免收,属于市、县收入的,减免幅度由各市确定,报省财政、省物价部门备案。

  2004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按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不再退还。因减免政府性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基础上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减免畜禽产品防检疫费和种禽检验费而减少的收入,由省市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保证畜禽检验检疫机构运转所需的工作经费。全省22个省界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人员工资、出勤补贴、日常公用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界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改善办公条件、增强检查手段给予必要补助。发生禽流感的县(市、区),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注射、监督采样、疫苗市场整顿等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负担比例为:省50%、市县50%。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验费和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三、加大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力度,积极扶持家禽养殖大户和龙头企业把家禽养殖大户和龙头企业作为重点,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发放但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并报上级银行、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财政部门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给予6个月贴息。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20%,省级财政负担80%。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各商业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应加强服务,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受损企业新增合理流动资金给予积极支持。同时加强信贷管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防止企业挪用信贷资金。各级财政扶贫开发资金和农业产业化建设资金要重点向家禽养殖大户和龙头企业倾斜。

  四、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增强禽业生产发展后劲种禽是家禽业发展的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必须保护好种禽资源。对种禽场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不提倡在距重点种禽场1-3公里范围内发展养禽生产,在禽流感疫情流行期间,对重点种禽场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所有散养家禽,当地政府要组织企业收购,严禁散养户在疫情流行期间补栏。有关部门要对种禽场实行严格保护,优先将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检疫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落实到种畜禽场。种禽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五、做好禽产销衔接,减少养殖农户损失禽流感疫情对我省肉禽影响较大,肉禽饲养户不同程度地受到一定损失,国家对禽业生产的优惠政策要及时落实到农户。龙头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确保饲养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鼓励肉禽加工企业在保本经营的情况下,抓住当前活禽销售价格较低的有利时机,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

  六、切实加强领导,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

  各地要充分认识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指导方针,及时处理和解决禽流感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相关企业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但要妥善处理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企业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被裁减人员的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未实行农村低保的地区,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其他农村社会救济;对被裁减的员工,在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同时要加快动物卫生组织体系建设步伐,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长效机制。

  二○○四年四月二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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