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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鄂农函〔20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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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4 01:31:48  来源:湖北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2318
核心提示: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和《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2011年我厅将加大监测工作力度,大力开展全省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为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鄂农函〔2011〕94号
发布日期 2011-03-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局(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省政府和农业部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水平,是省政府考核各地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主要指标。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积极配合支持抽样检测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二、规范抽检,确保监测客观公正。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提供随机抽样单位名单,协助抽样单位做好抽样工作。有关质检机构要主动与当地农业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要按照监测方案及相关行为规范的要求,科学、公正地做好抽样检测工作。   三、积极配合,确保监测顺利进行。各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生猪屠宰场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受检单位,要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抽样工作。   各市地在开展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乔能服 王永德   联系电话:027-87665821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和《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2011年我厅将加大监测工作力度,大力开展全省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为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地区

  全省17 个市、州、林区。

  二、监测类别

  (一)例行监测

  对全省各市、州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开展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重金属及农药残留监测,畜禽产品、水产品违禁物及药物残留监测。

  (二)监督抽查

  对全省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实施监督抽查,依法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早预防和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监督抽查包括定期监督抽查和不定期监督抽查。

  三、监测时间

  2011年共进行4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2~3月开展第一次定期监督抽查,5~6月开展第一次例行监测,8~9月开展第二次定期监督抽查,11~12月开展第二次例行监测。

  四、监测品种和数量

  在所有抽检的农产品样品总量中,原则上农业“三品”样品数应占15%,其中无公害农产品占8%,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占7%。

  (一)监测品种

  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监测品种详见附件1、附件2。

  (二)监测数量

  各市、州抽检样品数量详见附件7。

  五、监测抽样要求

  (一)抽样环节

  各市、州的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

  (二)抽样比例

  例行监测、监督抽查抽样比例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样品追溯

  各市、州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各抽样环节名单,并在抽样时派人配合,被抽检单位由抽样单位在名单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必须明确产地和生产者、经营者,做到样品可溯源并对不合格农产品可查处。

  六、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一)蔬菜、水果、食用菌和茶叶

  1、抽样方法

  抽样按NY/T 789-200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蔬菜、水果。

  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3。

  (2)食用菌。

  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4。

  (3)茶叶。

  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5。

  (二)生猪及其产品

  1、抽样方法

  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按NY/T 763-200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猪肉监测磺胺类药物,猪肝、猪尿监测β-受体激动剂(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6。

  (三)禽产品

  1、抽样方法

  禽肉、禽蛋抽样按NY/T 5344.6-2006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禽肉监测氟喹诺酮类药物,禽蛋监测三聚氰胺,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6。

  (四)水产品

  1、抽样方法

  抽样按SC/T 3016-200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氯霉素:先用酶联免疫法进行筛选,阳性样品用SC/T 3018-2004法确证。

  (2)孔雀石绿:按GB/T 20361-2006检测,阳性样品用GB/T 19857-2005确证。

  (3)硝基呋喃代谢物(包括AOZ、AMOZ、SEM 、AHD),按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检测。

  (4)磺胺类(磺胺吡啶、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多辛、磺胺异噁唑、磺胺喹噁啉等8种):按农业部958号公告-12-2007《水产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检测。

  七、判定依据和原则

  所有检测样品须经质谱法确证。

  (一)蔬菜、水果、食用菌

  根据GB 2763-2005、NY 1500.1.1~30.4-2007、NY 1500.13.3~49.2-2008及NY 1500.41.3~1500.92-2009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05、NY 1500.1.1~30.4-2007、NY 1500.13.3~49.2-2008及NY1500.41.3~1500.92-2009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茶叶

  铅按GB 2762-2005判定。六六六、滴滴涕、氯氰菊酯、溴氰菊酯、乙酰甲胺磷、杀螟硫磷、氟氰戊菊酯、氯菊酯按GB 2763-2005判定,甲胺磷、三氯杀螨醇按199号公告判定。所检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不合格者,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三)生猪及产品

  1、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在猪尿中的判定值均≤2.0μg/L,在猪肝中的判定值均≤2.0μg/kg。

  2、猪肉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按《农业部235号公告》判定。

  (四)禽产品

  1、禽肉中恩诺沙星、盐酸环丙沙星、沙拉沙星和达氟沙星残留按《农业部235号公告》判定。

  2、禽蛋类三聚氰胺判定值均≤2.5mg/kg。

  (五)水产品

  1、氯霉素的判定值≤0.3μg/kg。

  2、孔雀石绿的判定值为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μg/kg。

  3、硝基呋喃代谢物的判定以AOZ、AMOZ、SEM和AHD各为≤1.0μg/kg。

  4、磺胺类的判定以磺胺吡啶等8种的总量≤100μg/kg。

  八、监测承担单位

  例行监测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牵头制定具体例行监测方案,监督抽查由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牵头制定具体监督抽查方案。监督抽查抽样分别由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省畜牧兽医局畜产品安全监督处、省水产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武汉)、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检测中心(武汉)、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检测中心(武汉)、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武汉)、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武汉)等5个部级农业质检中心承担,样品制备、样品检测由5个部级农业质检中心承担;例行监测的抽样、样品制备与检测均由5个部级农业质检中心承担。同时,每次监测可抽调市、州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产品质检中心专业人员交叉参与抽样工作。各质检机构具体监测地区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在每次监测前确定。

  九、监测结果报送

  各检测机构分别于2011年3月27日、6月9日、9月9日、12月9日前将例行监测、监督抽查监测结果分别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其中畜禽产品报省畜牧兽医局畜产品安全监督处,水产品报省水产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汇总,各汇总单位分别于4月2日、6月16日、9月16日、12月16日前将监测汇总结果和总结分析报告以文件(含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

  十、监测总结分析报告撰写要求

  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地区、监测环节、监测种类、抽样数量、监测项目等。

  3、当地监测产品生产、调入、消费和质量总体情况。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措施和特点。

  4、监测结果分析。生产基地和各类市场农产品农兽药及违禁物质残留监测结果比较;各市、州农产品合格率比较;本地产品和外地产品监测结果比较等。

  5、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6、对策及建议。

  十一、监测不合格产品的追溯与查处

  所有质量安全不合格产品,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别由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省畜牧兽医局畜产品安全监督处、省水产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直接追溯查处或督导市县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追溯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和处罚决定书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其中,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不合格产品由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负责追查;畜禽不合格产品由省畜牧兽医局畜产品安全监督处负责追查;水产不合格产品由省水产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追查。

  十二、监测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参与监测的单位要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被监测单位在当地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生产(种植、养殖)情况、销售状况和管理水平,样品具有代表性。凡被确定的监测点不得拒绝抽检,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本监测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三)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按本方案要求,按时报送监测结果,同时上报不合格样品可追溯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图谱等相关资料。

  (四)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按本方案要求,统一抽样方法和检测方法,统一标样要求,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空白试验和回收率试验。

  (五)各市、州抽检样品按照下列方式编号:监测市、州名称拼音首字母+年份(后两位)+月份(两位)+监测批次(一位)+流水号。

  (六)未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发布监测结果。

  附件:1、2011年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方案

  2、2011年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3、蔬菜、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4、食用菌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判定标准

  5、茶叶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判定标准

  6、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7、2011年各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样品数量

     鄂农函〔2011〕9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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