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此预案适用范围包括:食用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的重大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食品引发的严重传染病暴发与流行;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食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发严重食源性疾患;30人以上群体性突发性食物中毒事件或致人死亡的重大恶性食物中毒事件。
二、组织领导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指挥。发生重大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相应成员单位协调联动、互相配合,做好信息公布、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事故调查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
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开展现场抢救、维护秩序、后勤保障、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对因未认真履职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追究监管责任。
三、应急处理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第一个赶到事发地的责任部门应当立即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值班室,并通报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上一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依照本应急处理预案的规定,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公安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现场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责任分工
为了有效地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的分工如下:
(一)县公安局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有关责任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二)县卫生局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三)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县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四)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各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