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消费等过程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事故。
第三条 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协作。
第二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与成员单位职责
第四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按事故级别成立邵东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县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一般情况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教育局、商务局、公安局、广播电视局、监察局、财政局等。
第六条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四)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第七条 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县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农业局和畜牧水产局负责对重大农产品、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畜牧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酒类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单位对学校食堂、商店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第三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与预警
第八条 县农业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县畜牧水产局发布有关畜牧水产品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残留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四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十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的具体办法按照《邵东县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与发布制度》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电话:2720628。
第十二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内容、时间、形式和范围。
第五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与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用蓝色表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案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用黄色表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县及邻近县,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邵阳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用橙色表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我市及邻近市;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用红色表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及邻近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第十三条 应急处理分工
1、餐饮业食物中毒,由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卫生局组织专业医疗队做应急处理;
2、学校食堂食物中毒,由事故发生单位具体负责,教育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指挥和协调,卫生局组织专业医疗队做应急处理;
3、流通环节引起的食物中毒,由工商局具体负责,卫生局组织专业医疗队作应急处理;
4、初级农产品和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由农业局具体负责,卫生局组织专业医疗队做应急处理;
5、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引起的食物中毒,由质监局具体负责,卫生局组织专业医疗队做应急处理;
6、畜禽水产品引起的食物中毒,由畜牧水产局具体负责,卫生局组织专业医疗队做应急处理;
7、药物引起的食物中毒,由畜牧水产局具体负责,卫生局组织专业医疗队做应急处理。
其他食物中毒,按照各职能部门职责,相应负责。
第十四条 分级响应
为科学、经济、有效地处理事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等级、发展趋势及控制的程度,及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根据事故等级情况建立相应的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调整响应级别或结束响应。
一、IV级响应:根据某地出现食物中毒上报的情况,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且中毒轻微,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指挥部根据中毒情况,决定由何部门牵头,何部门配合,启动四级响应。
1、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其他副职人员应迅速组织有关单位人员、120救护车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中毒者;
2、收集材料,分析事故原因,通报有关信息,上报有关上级部门;
3、各相关部门按相应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调查并提出处理相关责任人的意见;
5、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二、III级响应:发生三级事故后,经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在坚持四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