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县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品违法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经营、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生猪养殖户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的,其生猪一律不得出栏,并且必须对生猪做无害化处理;有关处理费用由养殖户主自负,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猪养殖户使用兽药,必须建立用药记录。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对未建立用药记录、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或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非法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的饲料、兽药经营企业,以及非法销售饲喂过“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的生猪的贩运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自觉接受畜牧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收购饲喂过“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的生猪。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以罚代法或包庇纵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