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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品违法行为的通告(新政通〔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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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9 13:16:03  来源:新邵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74
核心提示:为促进我县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品违法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新邵县人民政府
新邵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通〔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3-16 生效日期 2009-03-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促进我县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品违法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经营、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生猪养殖户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的,其生猪一律不得出栏,并且必须对生猪做无害化处理;有关处理费用由养殖户主自负,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猪养殖户使用兽药,必须建立用药记录。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对未建立用药记录、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或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非法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的饲料、兽药经营企业,以及非法销售饲喂过“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的生猪的贩运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自觉接受畜牧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收购饲喂过“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的生猪。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以罚代法或包庇纵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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