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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县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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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5 10:21:54  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6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县粮食生产工作,保国家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衡东县人民政府
衡东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9-01-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县粮食生产工作,保国家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中之重。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始终把解决好十几亿人口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针对我县目前双季稻面积减少,粮食播种面积下降的情况,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应及时了解、检查、督促各乡镇的粮食生产工作,乡镇要与村组签订责任状,各乡镇干部要包村,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包重点村,村干部包组、包户。

  二、杜绝耕地抛荒,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粮食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要早动手、早安排,做好惠农政策的宣传工作,认真落实早稻播种面积,确保今年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增长,能够种双季稻的地方都要种上双季稻,严格控制“双改单”面积,坚决杜绝耕地抛荒。全县要稳定早稻播种面积38万亩,中稻播种面积1.3万亩,晚稻播种面积44万亩,确保全县稻谷总产稳定在40万吨以上。

  三、引导土地流转,扶持和发展种粮示范大户

  各乡镇要切实做好土地流转工作,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帮助农民因外出务工无人耕种的土地实现经营权流转,促进耕地向规模经营户集中,实行土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积极发展种粮示范大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采用土地承租、股份合作、代耕代种、机械服务等多种形式,发展水稻生产,代耕代种的粮补资金由代耕户所得。加大对种粮示范大户的扶持力度,农业部门要在技术上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指导。

  四、严格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

  1、对乡镇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订)。评选先进单位,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五名,奖励标准为: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10000元。参评乡镇双季稻面积必须达到85%以上,常年抛荒面积控制在0.5%以内。

  2、对种粮大户奖励。对水稻种植面积在50—100亩,双季稻面积85%以上,单产在450公斤以上的种粮大户,每户奖励2000元;对水稻种植面积在100—200亩,双季稻面积85%以上,单产在440公斤以上的种粮大户,每户奖励5000元;对水稻种植面积在200—500亩,双季稻面积80%以上,单产在420公斤以上的种粮大户,每户奖励2万元;对水稻种植面积在500—1000亩,双季稻面积80%以上,单产在400公斤以上的种粮大户,每户奖励4万元;对水稻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双季稻面积80%以上,单产在400公斤以上的种粮大户,每户奖励6万元(奖励办法另行制订,省、市、县不重复设奖)。

  3、对主管部门的奖励。全年粮食生产抓得主动,技术措施及时到位,完成了年初的目标任务,全市考核进入前三名,主管部门奖励30000元,相关单位奖励10000元。

  4、为保证粮食播种面积的落实,杜绝稻田抛荒,各个乡镇年初交纳5000元的目标管理保证金,由县财政局收取,各乡镇书记、乡镇长和分管副职为责任人。要求各乡镇双季稻面积达80%以上,中稻面积控制在5%以内。凡是能够耕种的稻田一律不能抛荒,经督查或考核发现连片常年抛荒3亩以上或全村累计抛荒面积达10亩,对所在责任乡镇的责任人扣除人平500元的保证金,对抛荒村的驻点乡镇干部扣发一个月的乡补待遇,扣发所在村500元的工作经费(由乡镇从转移支付中扣除);对连片抛荒5亩以上或全村累计抛荒面积达15亩,对所在乡镇的责任人扣除人平1000元的保证金,对抛荒村的驻点乡镇干部扣发两个月的乡补待遇,扣发所在村1000元的工作经费。

  5、对以下两种情况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1)高速公路沿线1.5公里内、国道、省道1公里内、县道0.8公里内、乡道0.5公里内出现连片一亩以上的抛荒田,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2)对连片抛荒10亩以上或全村累计抛荒面积达25亩,除对所在责任乡镇的责任人扣除人平1000元的保证金外,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该乡镇主要负责人当年不提拨、不重用、不评先。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元月十六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粮食生产 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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