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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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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1 21:54:14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1206
核心提示: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7]47 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市政[2008]10号)精神,加强桂林市市级猪肉储备(以下简称猪肉储备)管理,确保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的发挥作用,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桂林市商务局
桂林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7]47 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市政[2008]10号)精神,加强桂林市市级猪肉储备(以下简称猪肉储备)管理,确保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的发挥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猪肉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猪肉产品,包括生猪活体储备和冻猪肉储备。

  第三条 猪肉储备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 从事猪肉储备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桂林市商务局负责猪肉储备的行政管理,审定猪肉储备区域布局及承储企业、储存库、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统称承储单位)的资格;对猪肉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猪肉储备财政补贴的预算复核,牵头会同桂林市财政局制定并下达猪肉储备计划,提出动用猪肉储备方案。

  第六条 桂林市财政局负责猪肉储备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下拨猪肉储备财政补贴资金和有关经费,监督检查承储单位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代管(监管)单位负责猪肉储备财政补贴和代管经费的申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猪肉储备入储、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猪肉储备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时上报猪肉储备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并对承储单位的储备任务提出建议。

  第八条 在代管(监管)单位的监督下,承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疫病防控要求实施,生猪活体储备生产环节要严格执行农业部“无公害养殖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规定,保障储存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 在代管(监管)单位的监督下,承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冻猪肉入、出库检验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工作,出具检验报告送代管(监管)单位,代管(监管)单位核实检验结果后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条 承储单位负责猪肉储备在库(栏)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猪肉储备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储备期限内确保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猪肉储备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各县经贸局(商业局、总公司)、财政局支持和配合桂林市商务局、财政局做好桂林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工作,督促当地承储单位及时落实市级猪肉储备计划。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桂林市商务局负责对承储单位进行资格审定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基地场),或持有储存冷库、基地场所在企业50%以上股权;承储单位与基地场必须在同一市、县;具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猪肉储备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自身及基地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基地场应符合桂林市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有关资格条件。

  储存冷库应符合储备冻肉储存冷库有关资格条件,冷库储存能力在300吨以上。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向桂林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申请生猪活体承储资格和冻猪肉承储资格,桂林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依照本办法和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市级储备肉承储单位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市商发[2008]2号)规定进行资格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取得资格的承储单位名单。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五条 桂林市商务局根据桂林市猪肉市场供应的变化情况和桂林市市级猪肉储备当年计划,按照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选择猪肉储备的承储单位。根据猪肉储备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会同桂林市财政局向承储单位下 达猪肉储备入储计划,并抄送有关部门和代管单位。

  第十六条 储备冻猪肉的入库、轮库在监管单位监督下由承储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生猪活体储备每吨按活猪20头折算(体重在60公斤以上)。储备计划下达5日后,生猪存栏体重60公斤以上占储备数量的70%,60公斤至30公斤占储备数量的30%。

  第十八条 生猪活体储备代管单位根据生猪入储计划与生猪活体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按时落实生猪入储计划。

  第十九条 未经桂林市商务局、财政局批准,不得调整更改储备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二十条 因承储单位没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或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储备数量的,必须事先书面报告代管(监管)单位,由代管(监管)单位作出处理意见后报桂林市商务局、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在库(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猪肉储备实行专仓、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承储单位不得虚报猪肉储备数量,严禁擅自动用猪肉储备 。同时,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储备场,如要变动储备场或新迁储备场,请提前一个月报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否则,取消其变动储备场的承储资格。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猪肉储备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单位由于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报告桂林市商务局、财政局,同时抄送代管(监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代管(监管)单位和承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栏)管理,加强猪肉储备日常管理。生猪活体承储单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代管(监管)单位,代管(监管)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桂林市商务局、财政局。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猪肉储备轮换。冻猪肉库存按6个月、生猪活体按4个月的期限轮换更新一次。

  第二十五条 猪肉储备轮出后,承储单位应按计划及时、同品种、保质、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时,应书面报告代管单位并说明理由及补救方案,否则按擅自动用猪肉储备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管(监管)单位应对承储单位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桂林市商务局、财政局。

  第七章 出库(栏)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猪活体储备代管单位根据生猪活体储备出栏计划,组织承储单位按时出栏(库)。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桂林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动用猪肉储备方案,上报桂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市或者部分县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动用储备生猪活体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按照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动用储备冻肉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按照当地市场价格确定。

  第三十条 猪肉储备动用计划分配方案,按市商务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动用市本级猪肉储备操作流程的通知》(市商运[2009]18号)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猪肉储备动用方案。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桂林市商务局要建立猪肉储备监测系统,对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猪肉储备动态信息等进行监管。代管(监管)单位、承储单位应建立猪肉储备台账系统,并通过台账系统及时向桂林市商务局、财政局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建立猪肉储备月份统计报表制度。代管(监管)单位应在每月后的20个工作日内编制《桂林市市级猪肉储备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及时报送桂林市商务局、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 桂林市商务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猪肉储备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代管(监管)单位应对承储单位执行储备计划、台账系统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重大问题须及时事先报请桂林市商务局、财政局批复。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对桂林市商务局、财政局、代管(监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代管(监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桂林市商务局、财政局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管(监管)单位资格。

  第三十八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生猪活体承储单位由代管(监管)单位按签订的合同规定、冻猪肉承储单位由代管(监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桂林市商务局、财政局处理。违法违纪所得由桂林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收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广西 
 标签: 储存 猪肉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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