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4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37号、市政府办公室郴政办发[2004]4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省市下拨我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费后,区财政、农发行和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拨付、兑现的有关手续,确保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费按时足额兑付到户。
二、2003年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按每公斤原粮1.40元的标准给退耕户直接兑付现金。
三、从2004年起,退耕还林补助一律改补粮为补钱,即将原来每公斤原粮折现为每公斤1.40元的标准直接兑付现金;退耕地的原现金补助每亩每年20元的标准仍坚持不变,补助年限仍按原定的经济林补五年、生态林暂补八年计算。
四、补助资金的兑付要严格把关,区财政、农发行和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成立由区长肖地楚任组长,区委助理调研员周跃进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局长罗兆忠、农发行行长曾冬青、林业局局长罗情华、区计划局局长成志坚、审计局局长雷知德、监察局局长李小华为成员的补助资金兑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由区退耕还林办公室具体负责补助资金兑付工作。
五、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要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六、加强检查验收责任制度,坚持“十个不准、五个不验收、五项公示”的方针政策。区林业部门要认真组织进行退耕还林自查验收,并配合国家、省、市搞好复查和核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加强对造林后的监督管理。县级自查验收合格后,由区林业部门对到户的退耕还林面积、补助资金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由区财政按应兑付的资金数量拨付到区林业局专用账户上,再由区林业局组织其所辖各基层林业工作站按财政审核批准的发放登记册向退耕户发放补助资金。
七、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好退耕户的生产和生活。要搞好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退耕户粮食自给能力,保证粮食市场供应,防止毁林复耕行为的发生。
二○○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