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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产品包装标识的通告(潭农发[200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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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7 16:41:26  来源:湘潭市农业局  浏览次数:1790
核心提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农产品必须依照规定进行包装。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除鲜活畜、禽、水产品外必须包装。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发布单位
湘潭市农业局
湘潭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潭农发[2009]47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管理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规范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农产品必须依照规定进行包装。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除鲜活畜、禽、水产品外必须包装。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二、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用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上述内容。

  三、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四、农产品包装材料和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应当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五、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六、农产品经营单位应建立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和质量检测等方面制度,详细记录产品来源和质量方面情况,并留存保管相应票证,以利于检查核对标识内容。

  七、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2000元以下罚款。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 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包装标识监督管理工作。未按照规定进行农产品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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