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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扶持我市家禽业发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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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5 10:21:49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45
核心提示:  为保持和促进我市家禽业的稳定发展,保护农民和企业利益,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4)39
发布日期 2008-03-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持和促进我市家禽业的稳定发展,保护农民和企业利益,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种源生产。各种禽场和孵化场(哺坊)在防疫期间,由于市场销售困难,价格下跌幅度较大,损失比较严重。保护良种是发展家禽业的基础,为了确保种源生产,对我市种禽生产场和孵化场(哺坊)给予一次性生产维持性补贴:以1月30日平均存栏种禽数为依据,每只父母代种禽补贴6元;月孵10万只以上的哺坊补贴5万元,月孵5-10万只的哺坊补贴3万元,月孵1-5万只的哺坊补贴1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政府共同承担。

  二、暂减有关收费。从今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对全市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费、家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各类种畜禽管理收费(包括种畜禽场资格审定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种畜禽合格证工本费、品种审定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养殖农户和销售经营户销售家禽及其产品,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今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上述基金和收费,可冲抵以后的相关费用。从现在起到今年7月31日,对专运活禽及其产品的货运车辆,免费通行收费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桥梁)。

  三、落实免税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搞好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落实。自今年2月1日至7月31日,对禽类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上述养殖、加工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由有关金融机构按照规定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国家级、省级家禽业龙头企业按规定享受中央、省财政给予的贷款贴息政策,市财政对市级重点家禽业龙头企业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6个月贴息。各区县财政也要对区县级家禽业龙头企业制定相关贴息和补助办法。

  五、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国家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最终要落实到农户。定点禽类龙头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确保养殖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对家禽实施集中屠宰、加工和储存,帮助养殖农户度过难关。定点禽类龙头企业要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

  六、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全市各种禽场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主动开展生产自救,防疫期间,应适当控制育雏数量,条件具备的,可以实行自繁自养或采用“送养回收”的办法来促进发展,尽可能减少损失。禽类加工企业要抓住当前活禽上市销售困难、价格较低的有利时机,积极收购禽类产品,加大屠宰量,贮存于库,以包装的禽产品替代活禽上市,以小包装贮存禽肉保日后市场供应,以生产保质期较长的熟制品和腌腊制品缓解活禽产品的滞销问题。

  七、切实保障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主动关心禽类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和家属,要切实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和农民工应及时给予适当救济。

  以上通知,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贯彻执行。

 地区: 江苏 
 标签: 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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