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四季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201号)

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四季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20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4 20:40:26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444
核心提示: 现将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四季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09〕201号
发布日期 2009-10-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四季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四季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四季度是食品安全的重要时段,也是完成全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的重要阶段。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结合近期工作特点,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做好食品安全综合考核工作
 
  食品安全综合考核工作,是反映一个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各辖市、区政府和食(药)安委要高度重视,在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的基础上,对照年初食品安全工作计划中各项目标,逐一落实。参照上年度综合考核各项要求,做好台账资料整理和现场准备工作。具体考核办法和时间另行通知。
 
  二、继续巩固“三网”建设成果
 
  食品安全“三网”建设,是各级政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在已有“三网”基础上加强动态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和巩固,真正建立一支懂食品安全知识、热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 “三网”队伍。对食品供应渠道进行一次认真检查,规范经营台账,纠正不规范经营行为,杜绝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主渠道供货率。地方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三网”建设经费投入,做好“两员”奖励经费的配套。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开展多种形式的“放心店”活动,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诚信度。
 
  三、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县、镇创建巩固工作
 
  食品安全示范县、镇创建活动是促进各地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全面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已经建成的食品安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要对照标准开展一次回头看,对好的经验、好的成果,要继续巩固和发扬,努力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提升。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对照标准,拾遗补缺,强化长效管理机制。正在开展示范县、镇创建工作的地区,要认真对照标准,逐一落实创建责任,确保年内完成各项创建目标。
 
  四、突出重点,抓好专项整治
 
  “一浪接一浪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也是打击假冒伪劣,净化食品市场的有力措施。四季度各地各部门要在落实省政府提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两年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季节和地方特点,重点开展卤制品、腌制品、节日食品等专项整治,确保两节期间食品安全。
 
  五、妥善处理机构改革过渡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但由于一些配套办法、规章尚未完全出台,机构改革尚未到位,在这一过渡时期会出现一些工作衔接上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框架内,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履行职能,在机构改革没有到位前,原由各部门承担的任务仍正常履行,食安办加强协调。防止出现工作盲区,不允许出现因职责不清而影响生产、生活秩序。
 
  六、广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各地各部门已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学习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一项长期工作,四季度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把这一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使《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到家喻户晓。继续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加强对农村偏远地区和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方面的宣传普及工作,着力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七、开展餐饮监管调研和保健食品清查登记工作
 
  根据国家食药监局和省食药安委的要求,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做好职能衔接转换工作,相关部门要做好餐饮环节监管调研和保健食品清查登记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
 地区: 江苏 
 标签: 工作要点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