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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衡政发〔200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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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3 05:34:54  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65
核心提示:  根据湘政发[2005]15号文件精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一把手”要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强“三农”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县市区长要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及财务全面负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发挥组织实施者的作用;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管,保障政策规定的各项经费落实到位;农发行要加强对粮食企业尤其是骨干粮食企业的信贷支持;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粮食工作。
发布单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衡政发〔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6-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5]15号)精神,加强“三农”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粮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抓好粮食工作

  根据湘政发[2005]15号文件精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一把手”要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强“三农”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县市区长要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及财务全面负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发挥组织实施者的作用;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管,保障政策规定的各项经费落实到位;农发行要加强对粮食企业尤其是骨干粮食企业的信贷支持;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粮食工作。

  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粮食宏观调控机制,加强宏观调控力度。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周密制定最低收购价启动预案,要本着方便农民售粮的原则,确定好粮食最低价收购企业,合理布局设置延伸收购网点,确保农民实实在在享受到最低收购价政策带来的实惠。各级政府和储粮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加强对仓储的维修和保管,确保储粮安全。

  三、加强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

  根据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和监督执法的需要,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配备机构和人员;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粮食流通管理水平。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与粮食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切实保护好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

  四、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解决改革后续问题

  (一)加大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在基本完成职工身份置换和分流安置的基础上,2006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起载体作用的骨干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其他企业通过出售、转让或兼并等形式,逐步退出国有序列。对已组建的国有控股企业要广泛吸纳民营资本参股,大力提倡经营者持大股,逐步缩小国有股所占份额;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经营机制和管理模式。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民营等多种产权形式并存的格局。

  (二)妥善处理改制遗留问题。办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档案和党团关系的接续转移手续,接管经费未列入改制成本的要列入改制成本。做好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工作,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广泛开展招商引资,盘活闲置资产,创造就业岗位;通过搞活经营、延伸产业链返聘职工上岗,吸纳职工入股参股等多种途径,为分流职工提供再就业机会;落实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尽可能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当地和企业内部,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防止恶性群体事件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五、授权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制后企业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职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政府授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职能,同时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具体方案由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粮食局研究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下发,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粮食企业改制后的国有资产运营收益,主要用于解决企业改革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和财务挂帐,支持新企业减轻包袱、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六、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一)加大粮食产业化基地建设力度,突出对品质优良且有市场前景的中、高档优质稻品种的推广,建立全市无公害粮油、绿色粮油、环保粮食产业生产基地。加强政策扶持和科技投入,大力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投入,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粮食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粮食企业解决粮油加工、收购、技改等急需资金和粮农的小额信贷,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意识,整合行业优良资产,突出粮食精、深、新加工和产业化建设。在各级政府和银信部门的支持下,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全市重点培育2-3家年加工能力达20万吨、联系基地100万亩、带动农户30万户以上、销售收入超5亿元的优质稻加工和以优质稻米为原料的加工转化龙头企业。

  (二)要高起点、高质量地建设好衡阳粮食批发市场二期工程项目,使其成为湘南一带的粮食批发中心市场,把现货与期货交易、商流、物流、信息流融为一体,充分发挥整体功能。按散装、散运、散卸、散存的“四散”化要求建立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加快衡阳县粮食散运自动装卸运输车项目的正式投产进程。建立和完善城乡粮食集贸市场和粮油零售网点。

  七、健全粮食补贴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规定的经费落实到位

  (一)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及其他粮食补贴资金的监管,并建立定期粮食补贴资金的检查管理制度。同时,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各粮食补贴资金应全部用于粮食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根据全市部分粮食购销企业仍存在改制成本缺口,粮食主管部门和粮食企业要加大资产处置力度。同时,全市各级财政要进一步落实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补助的通知》(湘财建函[2005]6号)精神,根据粮食风险基金在用于粮食直补、弥补陈化粮差价亏损、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本息等政策性支出后仍有节余的,经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可按照2002年度上报给省粮食局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职工人数,以不超过4000元/人的标准,适当安排部分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弥补粮食企业改革成本缺口。

  (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7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国粮发[2004]266号文件规定和粮政工作的需要,为支持粮食主管部门自身能力建设,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粮食检测、粮食监督检查和社会粮食统计检查等专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确保年内实现省、市、县三级统计联网。粮食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应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OO六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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