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一、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全面履行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食品生产 加工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三、食品安全预警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查处、早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要遵循统一领导、预防为主、反应迅速、措施果断、科学严谨、加强协作的原则。
组织领导
四、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 ( 行署 ) 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
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 一 ) 及时掌握全区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经分析评估,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或通报相关盟市人民政府 ( 行署 ) 、有关部门。
( 二 ) 研究应对重大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决定启动和终止全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处置重大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 三 ) 组织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六、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并组织指挥和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七、旗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盟市局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预警监测
八、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所属食品检验机构要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预警工作。预警信息主要从执法检查、日常巡查、监督检验结果、消费者申诉举报、相关部门通报、各类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信息中采集,经分析整理后根据具体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九、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日常执法检查、实施区域监管巡查、回访中发现的区域性集中生产加工同一种食品半数以上企业都存在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加工食品以及故意制假等违法行为的,要在严格依法查处的同时,认真调查分析可能导致的后果,形成执法检查结果预警报告,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或人民政府 ( 行署 ) 。
凡是一个镇中超过 l 5 家、一个县中超过 30 家生产加工同一种食品的企业和小作坊,为区域性集中生产,应列为预警重点监测区域。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盟市、旗县食品检验机构在实施监督检验时发现同一类食品卫生指标及食品添加剂严重超标,且合格率低于 30 %的 ( 检验批次为 10 个以上,下同 ) ,应形成检验结果预警报告,及时报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格率低于 l 0 %的,或发现食品生产禁用的苏丹红、甲醇等有毒有害物质,盟市局必须及时报告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当地人民政府 ( 行署 ) 。
自治区级食品检验机构在实施监督检验时发现同一类食品合格率低于 30 %的或同一地区同一类食品合格率低于 10 %的要及时形成检验结果预警报告,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执法检查结果和检验结果预警报告后,邀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造成不合格的原因进行科学分析、提出评估意见。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全区同类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专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存在区域性、行业性和倾向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形成预警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家质检总局。
十二、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执法检查结果或检验结果预警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查清违法使用的添加剂、原料和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及流向,查封和责令追回违法使用的原料、添加剂和不合格产品,把违法生产和不合格食品的潜在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十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当地已经发生造成突发群体中毒、致病、死亡等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在了解或基本掌握相关情况 2 小时内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同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或人民政府 ( 行署 ) 。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先行采取监管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符合国家质检总局 3 级预警和内蒙古自治区一、二级食品安全事故 ) 信息,应同时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应急处置
十四、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信息后,应采取如下措施:
( 一 ) 立即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 2 小时内
通知到事发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直属单位。
( 二 ) 属于国家质检总局 3 级预警和内蒙古自治区一、二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立即部署相关处置工作,并派工作组赴事发地参与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 三 ) 属于国家质检总局 l 、 2 级预警和内蒙古自治区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迅速部署有关盟市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必要时,派专人赴事发地督导、协调。
( 四 )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急处置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并按要求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相关情况。
( 五 )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部署全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组织有关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分析检验、监督抽查。
十五、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上级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信息后,应采取如下措施:
( 一 ) 事发地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 1 小时内通知到相关直属单位,并派工作组赴现场参与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到达现场后 l 小时内要做出初次报告,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伤人数、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件发生原因、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现场处置工作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 二 ) 对于出现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得知情况后 4 小时内,派工作组到达事件发生的生产加工企业现场;对于出现群体性中毒或致病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要在 8 小时内到达事件发生的生产加工企业现场。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有关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有效控制,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对已生产的问题食品实施查封并抽样检验;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追查,对生产加工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责令召回等措施;查清问题食品的流向及原辅料来源,及时有效地遏制危害的进一步发生。必要时,请当地公安部门协助,对责任嫌疑人进行控制。
( 三 ) 事发地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涉及的食品进行分析检验,进一步分析评估事件危害程度和风险程度,并及时报告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地不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应尽快就近送检或请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统筹安排。
( 四 ) 事发地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 12 小时内报告事件发展情况、处置过程、处置成效和进一步查明的事件发生原因等。需特别处置和报告情况的,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上报。
( 五 ) 针对食品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相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组织拉网式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要立即查封,对有关生产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责令召回等措施,并详细调查生产情况、销售情况,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新问题和上级部门的指示,进一步确定问题食品涉及地区,对监督检查的重点地区、食品种类和生产企业做出及时调整。当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其它地区时,应及时通报相关地区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及时上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涉及其它执法部门的,应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 六 ) 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解除食品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事发地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 5 个工作日内上报事件处置总结报告,说明事件的认定结论,处置全过程,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影响,总结处置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今后类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
十六、旗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上级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信息后,应按照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当地政府的安排部署,迅速参与处置工作。
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四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旗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处置工作,超出其处置工作能力的,应请示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协助。
附则
十七、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以及玩忽职守、临阵脱逃、推卸责任、包庇事件责任者,导致处置工作不能正常实施或有重大疏漏的,以及泄漏调查处置秘密,影响事件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监察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坚持统一归口的原则,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宣传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及结果。
十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经启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