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在餐饮消费环节实施放心豆制品工程的通知(锡卫法监〔2009〕66号)

关于在餐饮消费环节实施放心豆制品工程的通知(锡卫法监〔2009〕6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1 21:34:53  来源:无锡卫生局  浏览次数:141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豆制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放心豆制品工程的意见》(锡政办发〔2009〕267号)精神,决定在餐饮消费环节实施放心豆制品工程,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豆制品的监管。
发布单位
无锡卫生局
无锡卫生局
发布文号 锡卫法监〔2009〕66号
发布日期 2009-11-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豆制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放心豆制品工程的意见》(锡政办发〔2009〕267号)精神,决定在餐饮消费环节实施放心豆制品工程,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豆制品的监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在餐饮消费环节实施放心豆制品工程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成效。我局成立餐饮消费环节实施放心豆制品工程领导小组,统筹餐饮消费环节实施放心豆制品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杭兰生副局长任组长,局法监处周健处长、市卫生监督所冯一星副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监处,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周健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地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
 
  二、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秩序
 
  按照市政府实施放心豆制品工程的要求,我市从事豆制品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必须证照齐全,产品方可进入市场流通。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豆制品的卫生监管,引导、督促餐饮单位、集体食堂等采购证照齐全的豆制品企业生产的豆制品,严把豆制品进货质量关,建立健全食品、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防止伪劣豆制品进入餐饮消费领域。严把宾馆、酒店等餐饮业和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豆制品准入关,将餐饮单位是否建立包括豆制品在内的食品索证登记和进货查验制度,是否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网络等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管。
 
  三、   强化监督检查,保障饮食安全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巡查力度,鼓励、引导大中型餐饮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豆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购销关系,从进货环节确保豆制品的卫生质量。同时加大对豆制品的卫生监督抽检力度,将对豆制品的常规监管深入到技术层面的科学监管,进一步扩大监督抽检的覆盖面和抽检频次,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业豆制品卫生质量情况。对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制品的餐饮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四、   加强部门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放心豆制品工程的意见》(锡政办发〔2009〕267号)精神,我市将扶持培育一批骨干豆制品加工企业、规范升级一批特色豆制品加工企业、集中整合一批豆制品加工作坊、引导转向一批豆制品加工作坊、关停取缔一批不符合要求的豆制品加工作坊,构建我市“放心豆制品”生产、销售网络。各地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依法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的豆制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规范我市的豆制品市场秩序,更好地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五、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为使广大餐饮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了解掌握遵守《食品安全法》,提高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各地要把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实施餐饮服务环节放心豆制品工程相结合,通过现场监督指导、举办培训活动、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强化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并帮助餐饮单位建立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制度,努力营造餐饮服务环节实施放心豆制品工程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市卫生监督所及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本地实施放心豆制品工程情况、实施过程中发现和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情况及时报送我局法监处(电话、传真:82720516,Email:wsjfjc@163.com)。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94) 法规动态 (225)
法规解读 (2942)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