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市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 (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腐,或豆腐再经卤制、炸卤、熏制、干燥的豆制品,如豆腐、豆浆、豆腐丝、豆腐皮、豆腐干、腐竹、素火腿) 的经营管理,确保市民的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销售的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产品。
二、市内餐饮业和单位食堂、超市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违反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依法追究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查验和台账制度,索取所进货物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以备检查核对。
四、无证照生产经营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罚;生产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的,由质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五、经销不合格的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的食品经营者和市场经营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六、本通告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