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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河粉和非发酵性豆制品经营管理的通告(穗府[2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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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6 07:28:36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35
核心提示: 为加强对我市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 (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腐,或豆腐再经卤制、炸卤、熏制、干燥的豆制品,如豆腐、豆浆、豆腐丝、豆腐皮、豆腐干、腐竹、素火腿) 的经营管理,确保市民的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2005]7号
发布日期 2005-02-02 生效日期 2005-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加强对我市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  (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腐,或豆腐再经卤制、炸卤、熏制、干燥的豆制品,如豆腐、豆浆、豆腐丝、豆腐皮、豆腐干、腐竹、素火腿)  的经营管理,确保市民的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销售的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产品。

    二、市内餐饮业和单位食堂、超市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违反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依法追究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查验和台账制度,索取所进货物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以备检查核对。

    四、无证照生产经营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罚;生产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的,由质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五、经销不合格的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的食品经营者和市场经营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六、本通告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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