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一)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基本内涵之一,把安全发展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全面推进安全发展,就是要把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实现改革、发展、稳定的和谐统一与可持续。
(二)正确把握现阶段我区安全生产形势。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实施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一系列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措施,全区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但我区目前正处于推进跨越发展、加快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宁夏的关键时期,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和安全发展,是对我区各级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考验。
(三)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特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经济是政绩、抓好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观念,牢固树立“安全促进发展、发展离不开安全”的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切实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加大行政干预和政策导向力度,强化风险控制和事故预防,着力构建稳定可靠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环境。
二、明确目标,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坚持完善法制、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法规标准、监管执法、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和应急救援体系,全民安全防范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伤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职业危害明显减少,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主要控制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到2020年,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三)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建成完善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减少事故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落实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制定的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相关措施的落实。要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修订、执行、监督检查和考评奖惩机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突出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岗位职责要具体到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车间班组负责人和全体操作人员;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企业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
(二)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企业要在产品、工艺和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阶段,通过提高工艺设备的可靠性和可控性,从根本上减小乃至消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实现本质安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实行项目立项安全评估论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要据实提供合法有效、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6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建立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现场安全管理员等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企业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全员安全培训,从业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一次,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两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要按照专业特点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要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技能大赛等活动,完善警示标语、标牌,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
(五)强化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企业要主动开展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评估和申报,采取工艺改造、原材料替代、劳动保护等措施,改善劳动环境,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权益。
(六)加强企业应急管理。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风险分析;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和重大隐患管理台账,按照规定上报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将监控、排查、治理责任细化分解到车间(部门)、班组、岗位。要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七)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建设。企业技术管理机构要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要有明确的技术决策权、指挥权;要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提高高危行业企业的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煤矿、非煤矿山井工矿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3年内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建设;进一步完善危险货物运输、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监控调度平台建设,2年内完成其他货运、城市公交车辆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工作。
(八)确保企业安全投入。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规定,足额上缴风险抵押金、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各类企业都要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制度,都必须在年度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要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形成安保互动机制。
(九)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立即停产停工整顿,并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企业未按规定安排负责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员工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未按规定标准、时限,建设和安装安全系统与装备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未经许可和审批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按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项目予以关闭取缔。
四、落实监管责任,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地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始终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及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各自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健全奖惩制度,形成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二)建立专门监管与直接监管有机统一的分工协作体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对同级政府负责,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本级政府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各地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监督下级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及工业主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处、取缔非法企业。自治区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定期公告重大隐患分布、治理责任单位和监督单位、治理销号等情况;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三)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要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企业数量、地区生产总值、产业和行业状况等因素,加强全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专业监管责任,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安全社区创建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推进安全社区试点。各地政府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和装备,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着力加强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四)进一步理顺职业健康安全、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根据现行职责分工,建立自治区安监局和卫生厅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实际,进一步调整规范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构建权责统一、职能清晰、运转高效、监管到位,有利于煤炭行业安全持续发展的管理体制。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中央、区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专业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开一次评价结果,并向自治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和“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审批、日常监管责任,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职责。要组织力量对现有企业执行“三同时”规定情况进行检查调研,摸清底数、分类处理。对尚未达到要求的,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形式,支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对拒不整改或不能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企业和有关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对所有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况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五、强化基础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加大产业政策对安全生产的引导力度。各地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在制定区域发展规划时,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有利于实现安全发展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政策,限制发展剧毒、易制毒产品和以此类产品为原料的生产经营项目,减少危险有害因素的聚集;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大力调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交通运输等企业的组织结构,通过兼并、重组等措施,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提高产业集中度,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制定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目录,将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列入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淘汰,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存续;对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纳入重大隐患目录予以公告,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优化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严格执行企业分类入园进区的规定,推行工业园区、开发区整体安全评价评估制度。
(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建设。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布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遵章守法的管理理念、安全操作的工作理念,提高各类企业及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提高群众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调动各类传媒的积极性,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曝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深入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文化创建活动,推动安全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养成“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的行为习惯,努力建设“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管理类和工程类大中专院校要开设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课程。要完善安全生产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体系,全方位多层次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为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培养优秀的安全工程和安全管理人才。
(三)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要求,针对我区的特色优势产业、集中度较高的产业,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实施促进安全技术进步的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控制、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纳入自治区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加以培育,鼓励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提升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装备水平。
(五)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规范发展,保障其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机构,要依法从严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降低或取消其相关资质。
(六)大力推进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推进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健全区、市、县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提升应急反应能力;加强安全生产指挥和信息调度,完善由应急预案、队伍、专家、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重大危险源以及相关社会资源构成的数据库,实现政府与企业、部门与部门以及区域、基地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健全以政府现有消防救援、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骨干队伍为主体,其他企业救援队伍为补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大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投入,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自治区级煤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各1个。
(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地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公共安全隐患治理、改善执法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考核奖励等。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民生工程,增加各级财政的引导性投入,支持和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技术投入,2010年底前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要完成自动化改造;到2012年前,完成其他化工工艺装备的自动化改造。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六、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安全发展水平
(一)严格安全准入前置条件。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关闭取缔,并将关闭取缔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降低标准核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自治区安全监管机构、监察机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行政许可监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许可制度、企业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质许可制度,严格许可条件审查,对不具备资格资质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对取得资格资质的要加强许可后的跟踪检查和管理,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责令整改直至吊销资格资质许可;要严格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对违规许可的,上级部门要责令改正;对取得资质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具备资格的个人引发安全事故的,要根据“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继续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整治。针对我区能源化工产业发展迅猛,煤矿等高危行业比较集中,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事故多发等实际,继续深入开展安全整治。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人员密集场、冶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整改。对无证或证照不全的,坚决关闭取缔;对证照齐全,但安全隐患多、安全无保证的,一律停产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工作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证照齐全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坚决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四)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并同时确保死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五)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人员伤亡的、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六)加大事故企业处罚力度。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自治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政府资金扶持、享受优惠政策、评先表彰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严肃追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自治区相关领导的责任。要把事故查处与改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完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要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重大事故和工矿商贸领域较大事故一律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调查,重大事故报国务院安委会备案;较大事故和工矿商贸领域造成2人死亡的一般事故,由市级政府及其指定部门负责调查,自治区安委会挂牌督办;其他事故由县级政府及其指定部门负责调查,市级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发挥教育警示作用。
(八)严肃追究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的责任。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未采取有效措施查处取缔辖区内非法违法企业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打击非法违法不力,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各地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也要按照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九)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对各地政府、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过程控制和监管考核。在政府效能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中,继续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政府及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或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分类排队,有针对性地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取消或限制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七、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把安全发展放在全局和战略层面加以推进,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新格局要求,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基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考核。
(二)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各地政府要加大安监机构领导干部地区间、上下级间的交流力度,把政治责任心强,有强烈的大局意识,关心群众疾苦,敢抓敢管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安监机构领导岗位。要稳定安监部门干部队伍,在组织上、政治上、生活待遇上加强对安监干部的关心爱护,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实行安监人员危险岗位津贴制度;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在提拔、奖励等方面优先考虑。要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反腐倡廉建设,以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安全许可、资源审批等方面的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充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忠诚卫士。
(三)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监督作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调动职工依法参与、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有效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探索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参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监督和事故善后处理的模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妇联在积极维护广大从业妇女的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的同时,要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文化进家庭等活动,强化安全生产的家庭纽带。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广泛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青年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各级各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及时查处举报属实的问题,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