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猪肉及副产品、牛肉及副产品、羊肉及副产品(详见附件1)纳入《目录》,自2011年4月1日起对上述品种实行进口报告管理。进口上述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办法》履行有关进口信息报告义务。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上述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三、进口上述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并将备案登记表抄报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京的中央企业抄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四、商务部每半个月一次(遇节假日顺延),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发布有关进口信息。
附件:1. 猪肉、牛肉、羊肉及副产品目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