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6〕119号),结合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和畜牧业发展的实际,现就我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动物卫生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市现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队伍不稳定、基层防疫人员缺乏、力量薄弱,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因此,加快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健全符合公共卫生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效率,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主要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体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动物疫病防控的长效机制,提高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市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基本思路。整合现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等机构和资源,建立健全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明确各自职能,进一步强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机构
(一)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健全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将市、区两级畜牧办统一更名为“畜牧兽医局”。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指导;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工作。
(二)完善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承担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要根据畜牧业发展的需要,整合原有的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完善其执法体系。
(三)建立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建立市、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为市、区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承担动物疫病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支持工作。
(四)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同时挂“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的牌子),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牧兽医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需编制由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划转,或由各区根据工作需要解决。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饲料兽药经营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五)聘任农村动物防疫员。按照“花钱买服务”的原则,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动物防疫队伍误工补贴。农村动物防疫员的考试、考核、录用、报酬等按《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动物防疫队伍的通知》(莱政办发〔2008〕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程序,可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要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要求和条件,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依法注册,持证上岗。各区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二)强化动物卫生工作的系统内部监督。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畜牧兽医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领导班子中要有畜牧兽医专业人员。
(三)切实加强动物卫生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动物卫生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四)建立和完善动物卫生工作问责制。动物卫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监督管理,明确区域、明确职责、明确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者,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建立完善畜牧兽医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完善动物卫生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全额预算,统一管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动物卫生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区两级要按照国家和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认真组织实施。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加快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防疫、检疫手段,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
(三)完善兽医管理工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我市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兽药饲料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控方面的管理规定,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畜牧、兽医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四)推行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饲养。坚持走区域化、产业化发展的路子,积极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饲养,努力减少畜禽散养。加强优良畜禽品种的繁育、引进和推广,提高优良畜禽品种覆盖率。逐步提高畜禽饲养场舍建设水平。饲养场建设要达到规定的防疫条件,农户散养畜禽要符合防疫要求。规模饲养场和加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员要接受饲养和防疫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饲养场和饲养农户要接受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接受动物检疫。加快无公害、绿色、有机畜禽的饲养和认证工作。
(五)做好防疫基础工作。饲养场、饲养小区要建设污水污物处理场,散养农户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沼气等节能环保项目,搞好饲养环境净化。饲养场要设立专职兽医,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要搞好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畜禽屠宰加工场点和交易场所要按规定建设卫生基础设施,搞好环境整治。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畜产品加工运输、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督监管。
(六)积极发展畜牧兽医信息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市、区、乡三级畜牧兽医信息网络,推动与饲养、加工企业、批发零售等单位的网络连接。畜禽饲养、出栏、免疫、检疫等要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加强对畜禽屠宰加工、国内销售、进出口贸易的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畜禽产品产销信息,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对国内外动物疫情的搜集整理,搞好我市疫情的分析监测,为我市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信息指导。
六、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全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由市人事(编制)、畜牧、财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法制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市级改革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人事(编制)、财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进展及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