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聊发〔2008〕19号)

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聊发〔2008〕1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28 04:00:13  浏览次数:285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发〔2008〕1号文件、鲁发〔2008〕1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鲁发〔2008〕9号),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聊城市人民政府 中共聊城市委
聊城市人民政府 中共聊城市委
发布文号 聊发〔2008〕19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发〔2008〕1号文件、鲁发〔2008〕1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鲁发〔2008〕9号),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省委、省政府就贯彻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召开专门会议,并出台了具体指导意见。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农业产业化以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主要内容,是现代农业的基本经营形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必由之路,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渠道,是落实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近几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了明显成效,一些地方初步形成了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一体化管理、规模化经营的格局。但是也要看到,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新形势下,农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农业经营方式、农民素质、城乡居民消费方式、农产品流通方式和贸易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业产业化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同时,由于我市农业产业化起步较晚,同东部发达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一是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竞争力弱、抗风险能力低,集约化、集群化发展的优势还没有形成;二是农业产业链条短,农产品精深加工少、加工转化增值率低;三是龙头企业初加工产品雷同,科技含量低;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滞后,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联系还不够紧密;五是龙头企业融资困难,资金有效供给远远不足;六是在推进产业化的进程中,如何更好地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利益,使广大农户更多地享受到农业产业化经营成果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推进农业产业化,既是农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把握机遇、迎接挑战的必然选择。我市是一个农业大市,但还不是一个农业强市。为了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实现我市农业由大到强的转变,各级一定要正确认识农业发展面临的新的形势,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责任感、紧迫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发展步伐。
 
  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以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种养加、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加快实现市场品牌化、基地规模化、农民组织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企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集约化,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新突破,创造农业发展的新优势,走开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路子,加快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的转变。
 
  (二)任务目标。到2012年,农户参加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的比例力争达到70%;龙头企业集群初具规模,年销售收入总额达到400亿元,力争发展规模以上龙头企业300家,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到200家,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到30家,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到4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达到10家,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达到50家;新增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10个以上,力争30%的省重点龙头企业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重点龙头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快速升级,普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部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农产品加工能力得到提高,商品粮加工转化率达到80%,农产品加工增值率达到70%以上;加工农产品出口能力较快提高,农产品出口年增长25%,达到2亿美元;农业产业化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75%以上农户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
 
  (三)工作重点。着力加强“五大体系”建设。
 
  1.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加工增值率为目标,着力培植优质粮、棉花、油料、蔬菜、食用菌、畜禽、林果、水产等八大特色产业,在全市培植30个特色农产品基地乡镇、300个“一村一品”专业村和规模种养场。发展精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条,加快建立从田间到餐桌、从原料到成品、从生产加工到消费,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一二三产业紧密联系、利益关系更加直接的现代产业体系,努力打造县(市区)域特色明显、产业聚集度高、经济效益好的优势产业区和经济隆起带,形成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新格局。
 
  2.健全农业生产标准体系。由农业部门牵头,质监、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配合,参照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定和完善包括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生产过程和加工包装在内的技术标准规范。到2012年,力争标准和标准化农产品达到国家标准,50%的标准和标准化农产品达到国际水平。以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为总抓手,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和标准战略,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纳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3.完善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结合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合理布局农产品市场,加快市场升级改造,强化市场功能。推行“企业办市场、市场企业化”新模式,多元融资规划建设一批规模较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两年内建成市级综合农产品批发市场,每个县(市区)规划建设一处规模较大、起点较高、辐射带动能力较强、服务功能完善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在全市尽快形成以市级综合批发市场为中心、以县乡专业批发市场为辅助、以田间地头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为补充、以信息网络为依托、与国内外市场相衔接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搞好以仓储、冷藏、物流等为主的硬件设施建设。
 
  4.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引导和鼓励金融、保险、科技等市场主体参与产业化经营,把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各类服务组织作为创新产业化经营体系的重中之重,把让农民分享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促进农民增收作为主要目的。到2012年,各类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到2000个,其中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00个。引导农民、合作组织以土地经营权、产品、资金、劳动力等要素参股龙头企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完善“公司+合作组织+农户”、“农户+合作组织+公司”等一体化组织形式,进一步密切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连结机制,形成以产权为纽带、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
 
  5.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供销社、信用社、专业合作社和邮政物流“四大载体”建设为重点,引导科技、信息、咨询、商贸、文化等各类服务组织和企业向农村延伸,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积极探索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解决分户经营与统一市场的对接问题。以供销合作社和邮政物流为载体,扩大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构建跨区域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以信用合作社为载体,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引导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发展业务,培育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综合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
 
  三、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现化农业的主要措施
 
  (一)推进农产品品牌化。制定农产品品牌培育规划,选择一批具有地方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进行重点培育。鼓励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合作组织开展品牌经营,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对国家和省认证、认可的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和标准化生产基地,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引导涉农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民等各类生产主体申请“三品认证”和特优农产品商标注册,推进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依法保护农产品品牌。定期举办特优农产品宣传推介活动,积极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大型农产品展洽会、博览会、订货会,提高我市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推进龙头企业集群化。今后5年,各级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重点支持200家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强科研攻关与技术创新,改善与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品牌。增强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与辐射带动能力。鼓励有实力的农业企业灵活运用资本运营手段,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推进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推进上下游产品加工的联合与合作,形成大型龙头企业集团,进而打造龙头企业“联合舰队”。支持个体大户、农民合作组织、私营企业创办农业龙头企业。加大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力度,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财团和知名专家、优秀人才参与我市农业企业发展。健全财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加快龙头企业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社会发放债券。龙头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与农民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化经营成果。建立健全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监测一次,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监测一次,经监测考核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三)推进农业生产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技术推广实施体系建设,逐步将传统农业技术推广转移到“三品”生产的技术推广上来,推进农业技术服务实体、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利用各种形式在基地开展标准化生产和技术推广。建立健全以龙头企业、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基地、农户为实施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作用的科学的农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完善对农业标准化的管理办法、财政扶持政策,建立政策扶持农业标准化的长效机制,保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稳步推进。加快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尽快建设使用市农业质量检验监测中心,建设和完善县(市区)质量检验监测站点;提高监测、抽检手段,加强对农产品的监测力度,搞好农业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投入品和不合格农产品。建设一批高标准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以及标准化示范区,新增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30个,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品”认证产品增加100个。
 
  (四)推进农产品营销市场化。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努力形成健全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大市场、大流通新格局。大力发展农产品物流,鼓励和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购销大户和流通经纪人等从事农产品流通。鼓励城市各类企业开拓农村市场,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直接向城市超市、社区市场配送农产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到大中城市建立销售网络。支持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到境外投资经营,带动农产品出口和劳务输出。健全农产品市场供求及价格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畅通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邮政物流、基层供销社、合作组织、农民经纪人和运销专业户等中介组织作用,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主体。每个县(市区)重点培育10家规模较大、销售能力较强的农产品流通组织,农民流通队伍今年要发展到10万人以上,并随着现代农业发展逐年壮大。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直供直销、网上交易,逐步建立联通全市、辐射全省、全国的农产品连锁配送体系和电子商务网络。全面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国际分工,进一步扩大我市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
 
  (五)推进农民主体合作化。在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联合的路子。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自愿、互利”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重点围绕优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积极引导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一品一社”、“一社一品”发展,支持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各种行业协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承担国家的有关涉农项目。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法律宣传和咨询、典型示范和规范、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其他涉农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基层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对现有行业协会进行清理、整顿、规范,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六)推进农业经营规模化。围绕优势产业和十大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和完善一批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通过合理的土地流转,建立成方连片的出口产品基地。鼓励产业化程度高、经济实力雄厚的农业龙头企业兴办一体化种养基地, 通过租赁农民的土地,变农民为产业工人,形成“公司+基地+工人”的模式,或通过签订合同,建立合同基地,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股份合作方式,组织农民以土地、资金等形式入股,共同兴办基地,参与企业经营和分红。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为农产品基地标准化生产提供保障。要适应发展多种形式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需要,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总的原则是,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经营权租赁、转包、转让和入股,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合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等制度,培植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
 
  (七)推进农业科技现代化。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推广机构的合作,积极构建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密切结合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优势农产品研发示范中心,搞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农业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请科技研发经费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搞好对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科技培训,积极推广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实施农业科技特派员工程,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创新农业服务机制,探索建立政府扶持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
 
  (八)推进农民素质知识化。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加强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适应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成长型劳力职业技术培训。加快构建县域农民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发展城乡一体化的中等职业教育。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重点培训种养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等。把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训列入政府扶持范围,充分发挥其技能培训、技术推广、促进农民转移就业的作用。
 
  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现代农业的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8〕1号和鲁发〔2008〕1号、9号文件精神,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更加切实有效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节能减排和基地建设,通过贴息、担保、补助、奖励等形式,加大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扶持力度。对龙头企业的扶持主要用于新建龙头企业和龙头企业新建项目。今后,要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加大对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探索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
 
  1.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草药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等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以及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水产养植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同时从事应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2.农业企业为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技术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农业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农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农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龙头企业、合作组织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其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后自行改造的废弃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改造的废弃土地),自使用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金融支持。各级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要认真研究、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拓展金融支农领域,扩大支农信贷规模。
 
  1.加大信贷投入力度。要积极开展“金政助农”活动,加大对农业结构调整、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村基础设施的信贷投入,尤其对认定的全市5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给予重点倾斜。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在确定贷款重点扶持对象的基础上,加快企业评级授信步伐,争取更多的农业企业进入银行贷款准入范围。在授信额度内,涉农金融机构应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的贷款需求。各涉农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签发持有的票据应优先办理贴现,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2.实行优惠差别利率。要进一步完善贷款定价机制,制定差别化的利率定价办法,特别是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组织贷款执行优惠利率,降低企业财务负担。各金融机构要依据农业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简化贷款审批环节,在授信额度内力争做到随用随贷,有效满足企业信贷资金需求。
 
  3.扩大支农再贷款规模。市人行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支农再贷款资金,支持推进农业产业化中的信贷资金需求,并根据我市“三农”信贷资金需求,积极向上级行申请增加支农再贷款规模。进一步优化各县(市区)支农再贷款资金分布结构,加大支农再贷款额度调剂力度,发挥支农再贷款的最大效用。对贷款支持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县联社优先提供再贷款支持。
 
  4.运用好再贴现等金融工具。市人行要充分发挥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的结构调整作用,对涉农金融机构为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出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借以扩大涉农金融机构资金运用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资金投入。同时,要充分运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产品出口。
 
  5.搞好外汇、保险、担保服务。对需要外汇贷款的龙头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积极为龙头企业的农产品提供信用保障,促进龙头企业扩大出口贸易,并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等途径为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保险机构要加强县以下服务网点建设,积极探索与龙头企业、基层农业服务机构合作发展农业保险。探索采取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等方式,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优化环境。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用水,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供水保障措施。实行城乡同类用电同价政策。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龙头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龙头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低限交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农业设施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完善绿色通道政策,确保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低收费、不滞留。对发展快、贡献大、为新农村建设建功立业,成效显著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对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现代化农业的组织领导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涉及生产关系的调整和生产力的优化组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一)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根据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发展现代农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在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县(市区)两级要在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框架内,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农业部门要主动发挥好农业产业化日常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发改、财政、税务、土管、经贸、科技、教育、金融、电力、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水产、蔬菜、供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转变农业产业化的领导方式。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具体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进农业产业化中遇到的问题。改变就农业抓农业、就调整抓调整、就产品抓产品的传统工作方法,自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善于运用统筹的办法、抓点带面的办法以及政策、法律、经济、行政、服务、教育等多种手段有机结合的办法推动农业产业化的深入发展。
 
  (三)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适应农村社会组织发展需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组织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共建和谐的能力。要健全落实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和城乡一体的党员动态管理机制,为推进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通过坚持不懈地努力,尽快把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地区: 山东 
 标签: 经营 农业 产业化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7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3)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