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场化改革取向,以产权制度改革和调整职工劳动关系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的创新,实现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加快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推进体制创新,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全面提高粮食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运行质量和效率,在保证粮食安全、确保军需民食、加强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能,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研究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落实粮食安全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粮食宏观调控,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控,搞好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性活动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二)目标任务
用1年左右的时间,对现有粮食企业进行整合、压减,基本完成全市国有粮食企业布局调整和产权制度改革,分流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成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任务。对承担粮食储备及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和部分骨干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及粮油供应零售连锁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的国有资本,通过合法途径,原则上全部退出。
二、方法步骤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要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按照宣传发动、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的程序,分阶段进行。各县(市、区)要于2005年9月15日前,制定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要于2006年2月底前完成。
(一)确定改革形式。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确定改革形式。
1.国有独资。承担储备粮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
2.撤并重组。按照区域化、规模化、市场化的要求,对购销企业进行调整重组。要严格控制国 有独资公司数量,每个县(市、区)可组建1—2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公司。粮食公司对其独资和控股的粮食企业,要以资产为纽带,实行运营管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公司,平时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业务,应急需要时还要承担政府的政策性业务委托,发挥调控市场的作用,经营政策性业务产生的亏损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3.组建集团。鼓励和提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结合产权制度改革,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合作组织组成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培育和发展一批基础好、发展前景广阔的国有粮食企业,使其成为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骨干龙头企业。支持和鼓励骨干粮食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在一定区域内兼并、收购、重组相关粮食购销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壮大经济实力。
4.承包租赁。对整体优势不明显、局部优势尚存、部分有效资产尚能发挥效益的国有粮食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
5.股份合作。以国有粮食企业的国有资产投入进行控股或参股,竞争上岗人员以现金入股,鼓励经营者和骨干管理人员多持股,有条件的可吸收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入股,组建一批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
6.出售转让。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没有经营价值和发展前景的所(站),通过评估,整体出让,向社会公开拍卖。
7.关闭破产。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国有粮食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无论采取哪种改制形式,都必须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市属企业的改制方案按照市政府[2004]17号文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二)清产核资。企业改制前要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类资产、仓储设施、土地占用、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要根据清理审计财务挂账的结果进行补充审计,凡改为非国有企业的,要进行离任审计。由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未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企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审计、评估,审计、评估必须有两个中介机构操作;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要纳入评估范围,对已经剥离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已办理抵押的资产也应参与评估。企业资产评估结果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土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四)资产处置及方案制定。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和产权界定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其中,涉及企业资产处置的方案,报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严禁利用企业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筹措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筹措采取企业自筹、各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筹集。
主要筹措渠道:1、资产变现收入;2、企业原有积累;3、社会筹集;4、土地出让收益;5、省、市、县(市、区)财政补助。
对国有粮食企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离休人员医疗费用、遗属、精减下放、工伤人员安置、离退休人员统筹外支付的各项补贴等所需的改革成本,各级财政要最大限度地给予支持和补助,企业也要通过资产变现、企业原有积累和社会筹集资金等多种渠道积极筹集解决。各县(市、区)、市属各企业要按照政策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逐一摸清年龄、工龄、工资等底数,抓紧确定资金需求计划,以确保企业改革所筹集的经济补偿金及时拨付到位。
(六)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
1.在职人员。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应当根据不同的改制形式,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与职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改制后企业留用人员规模。改制后的企业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原企业职工范围内进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重新聘用的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对军队转业干部、伤残军人,改制后的企业在聘任人员时应当给予照顾。企业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
2.其他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工伤人员、遗属、60年代精减下放人员等相关待遇,按德劳社[2004]77号文件等规定执行。
3.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补缴。改制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企业改制时,历年所拖欠的企业实际执行的职工工资、医疗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可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全额清偿,也可从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经营,由新企业负责上缴。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暂时不能再就业的人员,其档案管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及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4.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及时兑现经济补偿金。
(七)新公司注册登记。改革后的国有粮食企业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变更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新型运行机制,全面提升粮食企业管理水平。
2006年3-4月,各县(市、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上报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联系电话:2483033、2483007)。
三、有关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国有粮食企业的特殊 性,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推动粮食企业改革。
(一)对经审计、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清理审计确认的市、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财务挂账,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处置。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账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妥善落实银行债务及还本付息来源。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要严格按照国发[2004]17号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分步分批销售。对尚未销售的粮食,继续给予利息和必要的保管费用补贴。这部分粮食按计划销售发生的差价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难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差价亏损实行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
(二)国土资源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涉及到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在办理评估备案、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为改制后注册企业办理土地确权登记等手续。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和使用,可优先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其土地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三)企业改制前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由产权单位或改制小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的下限收取有关费用;在改制过程中,国有粮食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分割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分割手续,只收取工本费,其他费用免收。
(四)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五)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纳入企业当期损益。
(六)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信贷管理原则,积极予以贷款。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七)2007年12月底以前,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要求,把对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九)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除国家规费外,均按最低标准收取。
(十)各级政府对其他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
四、组织领导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粮食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它直接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要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赋予其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保证相应的人员编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撤销的要明确管理部门。为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财办、国有资产管理、审计、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房管、工商、税务、农发行、监察、信访、粮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把各项优惠和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营造宽松的环境。改革方案要公开、透明,体现职工意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军转干部和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要按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具体改革步骤上,应尽可能将职工分流与企业改制同步进行。要充分发挥企业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增强改革意识,转变就业观念,顾大局,识大体,理解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参与改革,确保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市里将定期对各县(市)的改革情况进行调度,督促检查改革进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