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抓好产品质量,落实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的重要意义
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大局。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力度,对从源头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产品质量责任体系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强化监管措施,完善服务手段,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不断提高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要支持质监部门区域监管工作的开展,根据行政区域划分、企业分布等状况,研究确定下派监管人员的乡镇数量和地点;各县(市、区)质监局要根据当地政府意见,将工作人员下派到有关乡镇,实行产品质量安全划片区域监管。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监管人员办公用房问题(原则上不少于3间);每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1名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为协管员。下派监管人员接受当地镇(区)、街道及县、市区质监局的双重领导,负责组织实施监管区域内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认证等综合监管工作,包括监督检查、区域整治、不合格产品的检查后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的调查、核实、调解等。协管员在乡镇监管人员的指导下,协助开展辖区内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状况调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沟通信息以及报告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事件等。
三、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切实将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将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各级质监部门要切实提高主动监管和服务能力,认真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有效遏制生产加工和隐匿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杜绝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严格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