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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通知(鲁政发〔200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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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20 11:26:00  来源:滕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2890
核心提示:改革粮食补贴方式,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程的基础和前提。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4〕21号
发布日期 2004-03-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改革粮食补贴方式,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程的基础和前提。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进程,把粮食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种粮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主要内容
 
  (一)补贴品种与依据。我省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品种为小麦,以小麦种植面积为计算补贴资金的依据。
 
  (二)补贴资金额度。全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额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在此基础上,根据直接补贴前3年平均小麦播种面积等因素,分解确定各设区的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额度。
 
  (三)补贴标准。省统一确定每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单位面积基准补贴标准。各市可在省定基准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1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一个市域内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应当一致。各市补贴标准要尽量考虑与相邻各市间的平衡与衔接,避免差异过大。
 
  (四)补贴方式。各市把补贴资金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种粮农民。
 
  (五)补贴时间。各市要在每年麦收前将种粮农民的补贴资金数额通知到户,6月底前将所需补贴资金筹措到位,8月底前全部兑现到户。
 
  三、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补贴资金来源。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市从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各市自筹解决。
 
  在改革初期,暂时腾不出足额补贴资金的市,可在自愿的前提下,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借款,省核定后统一争取中央财政借款支持。借款条件:一是放开粮食收购市场,进行了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二是制定有效措施,把省确定的直补金额实实在在地落实到农民手中;三是国有粮食企业进行减员分流、转换机制改革,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自负盈亏。借款合同除规定借款数额、还款年限(借款期限3年)外,还必须对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妥善处理高价位粮等历史遗留问题做出具体承诺,确保粮食风险基金收支实现良性循环。
 
  (二)补贴资金专户设置。各市、县(市、区)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直接补贴农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未设立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的地方,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银行办理。补贴资金一律通过专户运行。
 
  (三)补贴资金兑付。粮食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乡镇财政所承担。在粮食种植面积核实后,向种粮农民发放《粮食补贴通知书》,种粮农民凭通知书到乡镇财政所领取补贴,不允许集体代领。
 
  四、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调整为:(一)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二)地方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三)对政策性挂账的补贴;(四)按保护价收购的商品粮未销售之前的利息费用补贴;(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贴;(六)与直接补贴相关的工作经费等。调整后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五、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全面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实行严格的分级负责制,确保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全面推开。
 
  (一)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实、确定。乡镇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好农民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实工作。小麦播种1个月后,要在村、乡(镇)张榜公布。公示后,根据反馈意见确定补贴面积。2004年小麦种植面积的测量核实和汇总上报工作原则上应于4月底前办理完毕,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应在广泛调查研究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市辖范围内粮食风险基金和亩均补贴水平差距较大的,要以市为单位统筹考虑,并积极自筹资金,实现本市范围内的综合平衡。
 
  (三)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复。实施方案由各市统一上报省政府审批。各市要及时做好所属县(市、区)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
 
  (四)搞好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使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为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人员培训。为全面了解掌握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各地要对参与直接补贴工作的有关人员就测算依据、操作办法、补贴方式、兑现形式、工作程序等相关业务知识进行培训,使每一名工作人员都吃透政策、掌握要领,确保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六)补贴落实到户。各市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纪律,做到“五到户”: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书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五不准”:不准擅自改动补贴通知书的数额,不准截留、挤占或挪用补贴资金,不准由村集体代领补贴,不准拖延补贴资金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省里将定期组织对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将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顺利进行
 
  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计划、监察、财政、农业、审计、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协调办理资金兑付工作,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核实小麦播种面积;其他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保证改革稳步推进。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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