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济政发〔2003〕2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济政发〔2003〕2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3 14:32:20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9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03〕23号
发布日期 2003-08-21 生效日期 2003-08-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地位作用
 
  农业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具有开拓市场、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和作用,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发展壮大一批农业龙头企业,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增强农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采取切实措施,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
 
  (一)大力开展招商引资,积极吸引和指导外地及城区工商企业利用各自优势,投资兴办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城区以农副产品为主加工原料的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转为农业龙头企业;大力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贮藏、保鲜、运输和销售业,实行一体化经营;鼓励并支持县处级以下机关人员离岗和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创办民营农业龙头企业。
 
  (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带动能力等方面应达到相应的标准。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申报认证制。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汇总企业有关材料,上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择优认证,并颁发证书和牌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分批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对外向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发展潜力的民营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优先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龙头企业原料采购、技术改造和设备引进,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引进与改良、技术培训与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流通市场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等。
 
  (四)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引进,给予贷款贴息方式扶持,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主要采取专项资金与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的方式扶持,每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农产品生产基地、流通市场和中介组织建设主要采用无偿投入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扶持。
 
  (五)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订单生产、保护价收购、股份合作和利润返还等多种方式,稳定农产品产销体系。鼓励企业争创着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支持原产地产品申请原产地域保护,合理布局和建设各类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凡是经国家和省认证、认可的着名商标、驰名商标和标准化生产基地,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企业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加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出口创汇,并按照创汇额给予一定奖励。
 
  (六)专项资金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农业龙头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由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发局)及财政局统一申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确定资金数额和使用方式。有关银行负责审核和评估企业贷款材料,协助办理贷款发放与回收手续。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市农业龙头企业标准与认定程序、专项资金申报程序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制定。
 
  (七)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单列一定指标,直接安排到项目。农业龙头企业用于建设温室大棚、非永久性畜禽饲养场(区)、简易水产养殖场及农产品收购场所的用地视为农业生产用地,享受农用地政策优惠。
 
  三、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和多领域联合发展。引导和帮助农业龙头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价格协调、生产调控、品牌营销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以及在信息咨询、行业损害调查、解决贸易争端等方面的中介服务职能,进一步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联结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农业工作的总抓手,列入工作目标考核范围。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帮助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发展壮大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切实把我市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经营 农业 产业化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