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行为。
二、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各村民委员会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秸秆禁烧公约。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
三、各级环保、农业、林业、公安等部门要坚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要以机场周围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为重点,加强巡逻检查,严厉查处秸秆焚烧行为。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活动的,环保、林业、公安部门要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林木毁损的,林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公安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