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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济政发〔2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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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3 14:34:14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66
核心提示: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07〕33号
发布日期 2007-09-26 生效日期 2007-09-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行为。
 
  二、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各村民委员会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秸秆禁烧公约。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
 
  三、各级环保、农业、林业、公安等部门要坚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要以机场周围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为重点,加强巡逻检查,严厉查处秸秆焚烧行为。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活动的,环保、林业、公安部门要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林木毁损的,林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公安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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