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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潍政办发〔2006〕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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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1 11:38:31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03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潍政办发〔2006〕146号
发布日期 2006-12-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对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稳步实施,扎实推进,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把握改革重点,如期完成任务
 
  改革的重点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科研院(所、校)、粮食、供销、邮政系统等单位的国有种子企业和种子生产经营实体。改革要坚持政企分开、分类指导、剥离重组、市县两级同步进行的原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改制;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其它单位的国有种子企业,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程序,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到期未分开脱钩及产权制度改革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未改制国有种子企业资产剥离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
 
  各县市区要分阶段报告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和政企脱钩进展情况,市里将派出工作督导组进行督导检查。要鼓励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校等育种单位的联系,加强育种工作的自主创新和产权保护,鼓励经济实力雄厚、有发展后劲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扩张企业规模,突破科研瓶颈,向育繁推、产加销一体化现代种子业迈进。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坚持既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又有情操作,确保社会稳定。重点做好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辞退人员的经济补偿和自谋职业人员的优惠安置等工作,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辞退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经评估核准、备案的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各地要积极做好脱钩过渡期的种子供应,避免出现种子公司脱钩后种子供应不足的问题。
 
  四、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系
 
  各地要结合实际,抓住事业单位改革有利时机,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按照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要求,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种子标准体系、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不断加强对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培训,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种子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相应业务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许可证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先证后照”的原则,进一步制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手续。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以及政企、事企不分的,严禁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严把质量关,加强生产经营监管。各县市区种子管理站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完善配套种子检验室、检验设备等基础性设施,健全检验制度,加强检验人员技能培训,提高检测能力,加强种子的播、种、收、运、贮、加工等各环节质量管理措施,逐步推进质量认证制度。各级管理部门要在制种关键时期,搞好田间纯度抽查,在种子销售旺季做好质量抽检工作。要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和种子生产基地跟踪落实制度。要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和品种退出机制。生产、经营者发现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召回,并给予使用者合理补偿或及时更换;发现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申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退出意见。
 
  (三)依法行政,搞好市场秩序整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厉查处种子违法行为,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根据农业生产和种子使用的特点,认真开展春秋两季种子市场大检查。对重点市场、重点作物、重大案件加大工作力度,采取专项治理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把打击未审先推和假劣种子作为市场管理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出成效,确保全市种子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市场监管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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