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69号)。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是化工大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生产管理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源头管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企业安全基础工作仍然比较薄弱,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实施安全标准化是规范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对此,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把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2006年,全市重点抓好20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2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企业建设,确保年底达标。2007年,在全市继续选择管理基础较好的150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20家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建设,年底实现达标。到“十一五”末,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全部实现安全标准化的要求。
三、安全标准化建设的范围和重点
全市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的单位都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活动,主要在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培训各类人员、严格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严格作业现场管理、及时排查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等方面完善基础工作,做到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到位、生产设施设备安全可靠、事故隐患整改及时彻底、应急救援预案完善等,各项安全基础工作达到安全标准化的要求,从而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四、安全标准化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和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推动、企业自主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合力,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监督、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监督、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进行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和检测检验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国家标准和规程规定。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驾驶证的考核,依法查处超载、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规行为,并负责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指导、监督企业制定和完善满足实际需要的环境应急处置措施和初期雨水及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和处理设施。
工商行政管理、民航、卫生、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共同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搞好示范引导。各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营造舆论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全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安全标准知识,增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干部职工的安全标准意识,为安全标准化建设奠定扎实基础。要及时总结安全标准化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标准化标准体系。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省安监局印发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制定的安全标准化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各岗位、各环节的安全标准化标准,逐步形成完善的安全标准化标准体系。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级安监、交通、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培训教育、安全设施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重大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等,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五)建立考核制度,完善奖惩机制。
1、对安全标准化考核达标的企业,分别由市安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和铭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凡通过安全标准化考核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三年。
3、将安全标准化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评优体系,对参加安全标准化评级考核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优先推荐和评选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等评先树优的重要条件。
4、通过安全标准化考核的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统筹地区制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
5、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储存金额可按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存储标准下限缴纳。
6、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和铭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累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安监部门收回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和铭牌,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安全标准化企业,同时取消各种鼓励政策。
7、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未在规定时限内达标的,实行警示制度,取消参加安全生产评优、奖励等活动的资格;对安全生产条件下降且达不到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直至关闭。
二ΟΟ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