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的意见(潍政发〔2006〕7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的意见(潍政发〔2006〕7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08 09:18:58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8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打造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品牌,市政府决定开展“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诚信企业”(以下简称“诚信企业”)创建活动。为使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潍政发〔2006〕72号
发布日期 2006-11-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打造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品牌,市政府决定开展“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诚信企业”(以下简称“诚信企业”)创建活动。为使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诚信企业评选办法
 
  (一)市政府成立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诚信企业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诚信企业评选工作。
 
  (二)企业根据评选条件和具体要求,在自查的基础上,自愿提出申请,评选领导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推荐名单报市政府审核、公布。
 
  (三)评选活动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已获得“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诚信企业”称号的单位需重新申报,重新参评。在规定期限内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诚信企业评选条件
 
  (一)在市辖区内从事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的企业。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无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行为,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无违反食品安全质量法规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三年内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各类产品卫生注册登记规范,连续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三年以上。
 
  (四)严格按照源头管理规定抓基地建设,严格养殖场和种植基地投入品管理,不使用违禁农兽药,按规定使用限用农兽药,有完善的管理措施和管理记录;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基地能够满足出口加工的需要。
 
  (五)生产加工过程严格执行GMP、SSOP、HACCP体系规范,能够对产品加工过程实施有效的安全卫生控制;产品质量稳定,两年内未被预警、未发生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
 
  (六)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追溯体系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在紧急、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起动,有效运行。
 
  (七)讲诚信、重信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在产品质量、遵纪守法以及诚信经营等方面在同行业中有较高信誉,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行业影响力。
 
  三、日常管理与奖惩
 
  (一)诚信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信用自律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的安全卫生控制,自觉维护企业声誉,确保出口产品质量。
 
  (二)诚信企业应当向管理协调工作组每年报告一次产品的加工、生产、出口和质量情况。
 
  (三)诚信企业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组织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十五日内如实上报管理协调工作组。
 
  (四)对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加工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相关优惠政策。
 
  1、对诚信企业出口产品实施监控管理,不再实施批批检验检疫;2、优先推荐为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试点企业,对其产品实施评估报告和验证报告下的快速核放;
 
  3、定期开展法律法规、检测技术、普惠制政策等各类培训,无偿为企业培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定期向企业发布检验检疫国外预警信息和技术标准要求,上门解决技术难题和质量问题;
 
  5、优先推荐纳入“良好企业名单”管理,凭企业质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放行,免收相关费用;
 
  6、优先推荐企业产品纳入国家质检总局免验管理,在免验有效期内免于检验检疫和免收相关费用;
 
  7、免费为企业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HACCP、GAP等管理体系进行人员辅导;
 
  8、优先推荐国外认证注册,拓宽国际市场,扩大企业出口。
 
  9、优先推荐为全国、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五)诚信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取消诚信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六)利用诚信企业身份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取消诚信企业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组成由潍坊检验检疫局、市农业局、畜牧局、工商局、外经贸局、质监局、海洋与渔业局为成员单位的市诚信企业评选领导小组,并责成潍坊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并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组成管理协调工作组,负责诚信企业的申请受理、审核、考核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诚信企业名单,并对诚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二ΟΟ六年十一月十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76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