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打造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品牌,市政府决定开展“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诚信企业”(以下简称“诚信企业”)创建活动。为使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诚信企业评选办法
(一)市政府成立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诚信企业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诚信企业评选工作。
(二)企业根据评选条件和具体要求,在自查的基础上,自愿提出申请,评选领导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推荐名单报市政府审核、公布。
(三)评选活动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已获得“潍坊出口食品农产品诚信企业”称号的单位需重新申报,重新参评。在规定期限内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诚信企业评选条件
(一)在市辖区内从事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的企业。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无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行为,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无违反食品安全质量法规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三年内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各类产品卫生注册登记规范,连续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三年以上。
(四)严格按照源头管理规定抓基地建设,严格养殖场和种植基地投入品管理,不使用违禁农兽药,按规定使用限用农兽药,有完善的管理措施和管理记录;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基地能够满足出口加工的需要。
(五)生产加工过程严格执行GMP、SSOP、HACCP体系规范,能够对产品加工过程实施有效的安全卫生控制;产品质量稳定,两年内未被预警、未发生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
(六)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追溯体系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在紧急、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起动,有效运行。
(七)讲诚信、重信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在产品质量、遵纪守法以及诚信经营等方面在同行业中有较高信誉,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行业影响力。
三、日常管理与奖惩
(一)诚信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信用自律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的安全卫生控制,自觉维护企业声誉,确保出口产品质量。
(二)诚信企业应当向管理协调工作组每年报告一次产品的加工、生产、出口和质量情况。
(三)诚信企业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组织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十五日内如实上报管理协调工作组。
(四)对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加工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相关优惠政策。
1、对诚信企业出口产品实施监控管理,不再实施批批检验检疫;2、优先推荐为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试点企业,对其产品实施评估报告和验证报告下的快速核放;
3、定期开展法律法规、检测技术、普惠制政策等各类培训,无偿为企业培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定期向企业发布检验检疫国外预警信息和技术标准要求,上门解决技术难题和质量问题;
5、优先推荐纳入“良好企业名单”管理,凭企业质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放行,免收相关费用;
6、优先推荐企业产品纳入国家质检总局免验管理,在免验有效期内免于检验检疫和免收相关费用;
7、免费为企业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HACCP、GAP等管理体系进行人员辅导;
8、优先推荐国外认证注册,拓宽国际市场,扩大企业出口。
9、优先推荐为全国、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五)诚信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取消诚信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六)利用诚信企业身份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取消诚信企业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组成由潍坊检验检疫局、市农业局、畜牧局、工商局、外经贸局、质监局、海洋与渔业局为成员单位的市诚信企业评选领导小组,并责成潍坊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并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组成管理协调工作组,负责诚信企业的申请受理、审核、考核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诚信企业名单,并对诚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二ΟΟ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