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产品出口质量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06〕2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产品出口质量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06〕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08 08:51:02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06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发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潍政发〔2006〕22号
发布日期 2006-04-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潍坊市是农产品的重要生产基地和出口大市,全市共有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392家。2003—2005年食品、农产品出口年均增幅在12%以上。其中,禽肉出口占全省的60%、全国的30%以上;蔬菜出口占全省的30%以上。2005年农产品出口38356批,95.5万吨,货值7.7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近64亿元,占潍坊整个GDP的4.4%。按潍坊市590万农村人口计算,每个农村人口人均在农产品出口方面创造产值约1085元。创造农村就业机会100余万个,300万人受益。农产品出口对我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成为带动农民致富、促进外贸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一大亮点。发展农业外向型经济已成为建设潍坊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和谐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快速增长,疫病疫情、农药、兽药残留等非关税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和影响食品、农产品出口的主要原因。日本政府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将于今年5月29日正式实施“肯定列表制度”正是这种贸易壁垒的具体体现。该制度涉及所有农业化学品的管理,而且全部制定了限量标准(暂定限量标准和一律标准)。15种农兽药被禁止使用,797种农药、兽药和添加剂在264种食品、农产品中设立了53862个暂定限量标准。“一律标准”更是涵盖了除暂定标准之外的其他所有农业化学品和农产品。
 
  日本是我市食品、农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2005年输日农产品达到了4.85亿美元,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62.9%。因此,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对我市食品、农产品的出口带来的困难和阻力不可低估。为抓好源头建设,加强我市农药、兽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解决困扰农产品出口的农兽药残留和疫情问题,规范农产品的种养殖、生产加工和出口,提高农产品出口质量标准,促进我市农产品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指针,以支持服务“三农”为目的。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及时掌握我市农药、兽药及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制订今后出口农产品残留重点监控项目,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全面提升潍坊出口食品和农产品质量,促进全市外经贸快速发展。
 
  二、责任分工
 
  (一)市外经贸局负责统计分析全市农产品的数量、种类、创汇情况及输日农产品所占比例;负责组织协调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相关政策、技术的指导和培训。
 
  (二)市农业局负责潍坊地区植物的防疫检疫;农药生产企业管理、农药药政药检、农药销售经营单位个人及主要出口农作物、蔬菜农药使用情况的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
 
  (三)市畜牧局负责潍坊地区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兽医医政;兽药生产企业管理、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药政药检、兽药销售经营单位个人及主要出口畜禽兽药使用情况的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
 
  (四)市工商局负责严格把好农药、兽药销售、生产经营主体的准入关,对流通的农药、兽药的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对市场销售的违禁农药、兽药依法进行处理。
 
  (五)潍坊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备案养殖场、种植基地农药、兽药及添加剂使用情况调查和处理;国外预警通报和处理;出口农产品农兽药残检测监控技术支持。重点抓好出口食品、农产品的疫病疫情,农兽药残、非法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非法走私和夹带等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进行农药、兽药的调查摸底。市农业局、畜牧局、潍坊检验检疫局按照“潍坊市农药、兽药生产、销售流通及使用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立即实施调查摸底,并于4月30日前完成调查工作。各单位的调查摸底情况由潍坊检验检疫局负责汇总。
 
  (二)开展农药、兽药的清理整顿。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市农业局、畜牧局、工商局、潍坊检验检疫局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对全市农药、兽药的加工生产、市场销售、流通使用领域的全面执法检查和清理整顿。凡国家明令禁止和“肯定列表”、“一律标准”中所规定的禁用农兽药和添加剂一律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此项工作于5月10日前完成。
 
  (三)加强基地建设,规范生产行为。为尽快改变目前我市出口农产品生产管理状况,缩小与进口国的差距,必须从原料生产基地建设抓起,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为促进农产品出口奠定坚实的基础。各级农业、畜牧、检验检疫部门和出口农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把标准化原料生产基地建设作为应对“肯定列表制度”的基础工作来抓。所有农产品出口企业,都要根据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按照“公司+基地+标准化”的模式,建立与加工出口能力相适应的一体化原料生产基地,并实行备案管理。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原料必须来自备案的种养殖基地。未经备案的种植、养殖场,其产品不得用于加工出口。企业要严格加强对原料生产和加工全过程的安全卫生质量控制,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都要层层进行检测把关,使出口农产品的的生产、加工、流通全部纳入标准化管理轨道。
 
  (四)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机制和工作长效机制。建立部门间联动和信息沟通机制。部门间定期发布信息通报,对辖区内疫病疫情、农药、兽药流通使用情况、出口农产品风险评估、国内外风险预警、国外允许使用的农药及残留量等相关信息情况进行及时沟通,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出口风险。农药、兽药的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工作要形成长效机制,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工作,持之以恒,抓出成效。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市农产品出口质量标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各自分工和工作职责,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方案,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市政府将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措施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ΟΟ六年四月十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农产品出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6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