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和省商务厅《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商运字〔2006〕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商务部、省商务厅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建立与完善我市酒类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实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对酒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条件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做好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档案。
(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的其他管理规定的要求,引导酒类经营者建立健全流通随附单、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制度。
(三)加强对酒类流通的监管。监督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建立索证索票和购销台帐等制度落实情况,进一步规范酒类经营行为。推进酒类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酒类经营长效监管机制。
三、实施步骤
采取由易到难、由点到面、逐步深入的办法,全面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2006年相对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备案登记。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具体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6年6月30日前,宣传动员。制定我市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发布公告及举办相关培训班等。
第二阶段:2006年7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备案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商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并向市商务局报送备案登记情况(每月10号前报送);庐阳、蜀山、包河、瑶海区商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商务部门,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商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统一核发备案登记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政务文化新区范围内的酒类经营者备案工作可由市商务局直接受理。备案登记工作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先从批发市场、批发企业和大的商场、超市、饭店等开始,再逐步向中小经营者延伸。
第三阶段:2006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总结提高。总结前一阶段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经验,巩固成果,查找问题,改进不足,建立酒类经营者登记档案。
第四阶段:2006年12月1日到12月30日,督促检查阶段。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及酒类流通溯源制度执行情况集中开展监督检查。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酒类商品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是为了保障酒类消费安全。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商务局设办公室。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在人员、工作经费上给予保障。
(二)密切协作,齐抓共管。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切实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引导酒类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等管理制度。要严厉打击各种扰乱酒类流通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酒类消费安全。市商务局设立酒类流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电话(电话号码:3538366、2678910),接受群众举报。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酒类流通的其他管理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加强酒类经营管理的浓厚氛围。要进一步增强酒类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自觉进行备案登记,落实酒类经营溯源制度,抵制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各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不定期向社会公布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引导消费者到合法经营场所购买酒类商品。
(四)促进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我市现有的商业零售、餐饮、供货商等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引导酒类经营单位强化自律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酒类经营管理水平。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酒类经营者行业管理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我市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