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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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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09 16:27:30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935
核心提示:2006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粮食产销政策,狠抓粮食单产,取得了粮食面积、单产、总产“三增”的喜人成绩。为了保障粮食安全,2007年要继续坚持“稳定面积、依靠科技、提高单产、优化品质、增加效益”的原则,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力争全年播种面积达到2150万亩、总产量800万吨以上。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7〕11号
发布日期 2007-03-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6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粮食产销政策,狠抓粮食单产,取得了粮食面积、单产、总产“三增”的喜人成绩。为了保障粮食安全,2007年要继续坚持“稳定面积、依靠科技、提高单产、优化品质、增加效益”的原则,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力争全年播种面积达到2150万亩、总产量800万吨以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粮油种植大户的直接补贴政策

  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2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和管理完善、运作规范、社员30户以上的粮食生产合作社社员,以及杂交水稻制种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按照“确定基数、指标控制、分级落实”的原则,省里将2007年省补助资金指标下达至市、县(市、区),由市、县(市、区)负责落实到农户。

  二、继续实行早稻谷最低收购价等政策

  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省定早稻谷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0元。各级地方储备轮换所需的早稻谷,省内收购部分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按最低收购价标准签订“储备订单”。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继续实行储备粮价外补贴政策,其中由省委托金华、衢州两市收购的储备粮价外补贴标准为每50公斤7元。继续实行粮食预购定金政策。

  三、加大水稻良种补贴力度

  对种植省定水稻主导品种的农户,财政继续给予每亩5元的良种补贴。各地在当年省定水稻主导品种目录范围内,提出1—3个水稻主导品种及其种植面积,经省农业厅、财政厅核定后,按照“确定基数、指标控制、分级落实”的原则,将2007年省补贴资金指标下达至市、县(市、区),由市、县(市、区)负责落实到农户。已建立责农技员制度的市、县(市、区),应由责任农技员负责落实到户。水稻主导品种由省农业厅确定。

  四、大力推广应用优良新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新品种展示示范,推广优质高产品种,以及单季晚稻“五改”技术、水稻轻型栽培等省工节本增产技术。继续开展水稻优质高产示范方竞赛活动,带动面上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全面开展水稻“万村优质高产示范”和送科技下乡落户活动,实行农技人员包村带户,确保每个村都有1名农技人员负责指导。凡水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村,都要选择1户种粮水平高、接受能力强的农户作为水稻高产示范户。示范田面积要达到1—3亩,以便于周边农户学习,切实起到示范推广作用。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向示范户免费提供良种等补助。

  五、继续实施“浙江省水稻育种攻关计划”(0406计划)

  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优质、高产、多抗、省工节本栽培的单季晚稻新品种(新组合)的引进、选育和推广。对新品种推广面积大的育种单位和推广部门,按一定

  标准予以奖励。支持企业参与育种攻关。

  六、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以水稻机插为重点,大力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将部分植保机械列入购置补贴范围。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按“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分级扶持、包干使用”的原则,对农民(农场职工)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置农机产品目录内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实行机插、机收、机耕、植保等不同机具差别补贴办法,并对欠发达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具体购机补贴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大力推进水稻病虫统防统治

  大力扶持社会化植保服务组织,推进水稻病虫统防统治,提高防治效果。2007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水稻全季病虫统防统治服务面积300亩以上的植保合作社等“统一防治”服务组织,给予一定的补助。县(市、区)按不低于省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八、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能力

  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加快标准农田建设步伐,确保全年完成100万亩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建立完善救灾种子储备制度和农药储备制度。

  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加快实施“沃土工程”,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各县(市、区)要落实检测设备以及检测人员的责任,抓好农田地力监测和质量评价,完善测、配、产、供、施一条龙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保险政策,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九、继续对粮食生产先进单位予以奖励

  继续以提高水稻单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粮食规模经营水平等作为重要指标,开展粮食生产先进市、县(市、区)和优秀粮食合作社、农机(农技)服务组织和优秀水稻高产示范户等评选活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健全粮食工作市、县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工作的领导。要着眼于提高粮食单产和综合生产能力,认真执行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结合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对种粮油农民的扶持力度,保护和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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