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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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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08 03:42:15  来源:慈溪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926
核心提示:为了引导农民群众积极种粮,确保粮食安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2010年浙江省粮食生产的有关通知。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10〕2号
发布日期 2010-01-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引导农民群众积极种粮,确保粮食安全,2010年我省粮食生产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完善政策、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主攻单产,创新机制、提高收益”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确保粮食播种面积、总产和粮农收入比上年有所增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政策

  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农户(含经县级农业部门认定、市和省农业部门审查、运作规范、开展粮食生产统一服务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和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省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对种植油菜面积5亩及以上的农户,省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

  二、完善订单稻谷奖励政策

  省财政对按订单交售省级储备早稻谷(包括订单交售水稻种子)的种粮农户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早稻谷奖励20元,最高每亩140元;一般农户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早稻谷奖励10元,最高每亩70元;对交售订单水稻种子的制种基地农户,每交售50公斤水稻种子奖励20元,最高每亩140元。各市县也要建立“订单”稻谷奖励政策,粮食高产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每亩最高奖励标准,并按“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农户多种稻、多售粮。继续做好订单粮食预购定金发放工作。各市政府要做好区域内县(市、区)间的粮食产销对接、早稻谷余缺调剂等工作。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优化服务,方便农民售粮。

  三、适当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

  我省2010年早晚稻最低收购价以国家发布的稻谷最低收购价为基础,综合考虑省物价局公布的种粮成本加合理收益,在播种之前予以公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订单收购省内种植户生产的稻谷,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

  四、完善农机购置和作业补贴政策

  继续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对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给予补贴。进一步扩大补贴机具种类,加大对插秧机、烘干机等机具的推广力度。鼓励各地建设区域性粮食烘干中心,粮食收储企业购置粮食烘干机械,视同农业龙头企业购置粮食烘干机械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有关优惠政策。继续对本省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油菜机械化收获作业的农民,给予每亩次40元的补贴;对接受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植保、粮食、农机等合作社病虫害统防统治的农民,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上述补贴以“农机作业券”的形式发放,由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按六四比例分担,与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

  五、继续实施水稻育种攻关“0406”计划

  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实施“0406”计划,重点支持优质、高产、多抗并适合省工节本栽培的单季晚稻新品种育种攻关。对引进、选育、推广新品种面积大的育种单位和推广部门,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参与育种攻关。加大优质高产新品种的试种、示范和推广力度。

  六、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启动实施全省新增5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全面组织实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整合相关资金,在规划确定不会被征占用的标准农田中建设一批粮食生产功能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采取项目申报制,以县为主,省、市、县三级联合建设,按照因缺补缺、全面完善的要求,重点开展基础设施、地力培肥、机制创新和科技提升等建设,使之成为旱涝保收的稳产区、高产高效种植模式的示范区、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区、解决季节性抛荒的带动区、“统一”服务的先行区。各地要积极落实地方建设资金,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部门的项目资金要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省里对列入新增5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的市县予以优先立项支持;水稻机械化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等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粮食收购订单优先落实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实行项目制管理,每个项目录入数据库、电子地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继续实行种粮大户水稻政策性保险

  保险对象为水稻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种植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保障范围为台风、暴风雨、洪水、雪灾和主要病虫害等造成的灾害;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或400元,相应保费为每亩10元或20元,其中各级财政给予90%的保费补助。

  八、大力发展粮食规模经营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培育发展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动员季节性抛荒农户把土地流转给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种植早稻等粮食作物。加快培育粮食(农机、植保)专业合作社,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农业财政扶持项目,引导其开展水稻代育、代耕、代种、代管、代防、代收、代烘等社会化服务,推进粮食生产环节的规模经营。大力发展订单生产,支持种粮大户开展粮食加工、销售活动,鼓励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提高粮食生产组织化程度。

  九、完善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扶持粮食生产的财政补贴资金继续执行“按上年基数定指标,当年据实结算”的财政补贴方式。完善粮食生产扶持资金整合使用试点,在确保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种粮农户的前提下,可以将各类扶持资金整合用于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粮食规模经营和服务、新型农作制度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等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认真落实国家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等政策,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抽查核实,由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审核后的数据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资金,以确保国家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真正按种粮面积及时足额落实到种粮农户。要层层建立抽查核实制度,各级政府对上报面积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取消当地本年度各类粮食生产评优资格,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责任。

  十、加大粮食生产工作力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严格考核的意见》(浙委办〔2008〕9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责任书确定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将粮食生产面积层层落实到田块。在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冬种等重要农时季节,各地要深入开展以“送政策、送订单、送农技、送农资、送资金”为主要内容的“五送”惠农服务活动,帮助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继续开展粮食生产先进市、县(市、区)等评选活动,开展订单粮食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创建活动。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惠农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农民群众多种粮、种好粮。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粮食生产 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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