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饲料添加剂稳定性评价试验,确保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编制了《饲料添加剂稳定性试验指南(试行)》,现予发布。申报新饲料添加剂时应按照指南进行产品的稳定性试验,并提供相关报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饲料添加剂稳定性试验指南(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