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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2007年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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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9-15 14:25:3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286
核心提示: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7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64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0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6号,以下简称《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发布文号 发改委 商务部2007年第47号
发布日期 2007-08-10 生效日期 2007-08-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现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 务 部   二○○七年八月十日

  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7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64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0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6号,以下简称《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07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2008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07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07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者需在9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9月1日开始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分别进行申报,并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按时间顺序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用户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10月1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小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每个申请者的申请均可获得满足;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大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根据《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进行再分配。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分配原则》、《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外经贸厅)组织实施。

   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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