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

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9-01 16:10:26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19791
核心提示: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制定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中对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等要求进行了通知。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10〕25号
发布日期 2010-02-21 生效日期 2010-0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的要求,餐饮具消毒过程及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照,将已掌握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食饮具消毒标准》等规定,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并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检查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不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等卫生要求,或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经营不合格餐饮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日常卫生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核发营业执照等信息,形成监督管理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切实加强餐饮具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协调配合不力、不通报监管信息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的工作制度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提高监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及餐饮服务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函告上级主管部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餐饮相关的法规汇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