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药品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100号)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药品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10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21 10:59:10  来源: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  浏览次数:1218
核心提示: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药店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卫法监食便发〔2000〕100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692&cid=361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药店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年六月十五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89) 法规动态 (225)
法规解读 (2941)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