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药店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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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暂无 | 发布文号 | 卫法监食便发〔2000〕1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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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692&cid=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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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药店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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