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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药品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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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21 10:59:10  来源: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  浏览次数:1202
核心提示: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药店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卫法监食便发〔2000〕100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692&cid=361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药店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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