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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清理工作的通知(闽质监食〔2010〕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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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09 13:40:51  浏览次数:1522
核心提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档案。各设区市局应组织开展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包括直接接触食品的家用电器生产企业)调查摸底工作,了解辖区内企业的数量,建立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档案。
发布单位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闽质监食〔2010〕349号
发布日期 2010-06-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食品包装材料及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单体、树脂、涂层等(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和使用,促进食品包装材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食品安全,2009年11月6日,卫生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根据“108号文”要求,省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闽质监执〔2010〕38号),对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进行了部署。针对近期媒体报道的广东省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紫砂煲、宜兴产的紫砂壶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相关情况,为推动“108号文”的贯彻落实,加强对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清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334号,以下简称334号文)要求,现就深入开展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清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档案。各设区市局应组织开展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包括直接接触食品的家用电器生产企业)调查摸底工作,了解辖区内企业的数量,建立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档案。

  二、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在调查摸底建立档案的基础上,各级质监部门要召开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参加的会议,一是学习“108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二是部署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自查,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向所在地县级质监局报告。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应按照“108号文”要求,对照相关规定及现行有效的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目录(“108号文”已提供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目录),主动对生产使用的原料、添加剂、单体、树脂、涂层等物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进行认真自查,并对存在问题按以下要求进行自纠:

  (一)使用了有毒有害物质尤其是废旧材料生产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生产销售的不安全产品,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质监局报告;

  (二)使用了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目录中尚未列入的物质的,按“108号文”要求及规定的表单格式,主动向卫生部门申报,并向所在地县级质监局报告。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级质监部门要根据行业反映、群众投诉举报、日常监管等掌握的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故意违法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四、做好信息上报工作。7月31日前,各设区市局将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名单(按附件1格式)及清理工作总结上报省局食品处备案。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第一时间报告省局。

  联系人:巫珊,联系电话:0591-88016019。

  附件: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
企业
名称
所在
县(市)
企业
地址
主要产
品名称
产品
材质
执行
标准
主要
原料
企业自查结果
及存在问题
是否已按要求
向卫生部门申报
备注
                     
                     
                     
                     
                     
                     
                     
                     
备注:产品材质填写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复合包装材料、涂料
 地区: 福建 
 标签: 档案 食品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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