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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卫办食安[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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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07 09:33:27  来源: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3523
核心提示:根据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省卫生厅、省质监局《关于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0〕128号)相关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卫办食安[2010]1号
发布日期 2010-07-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省卫生厅、省质监局《关于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0〕128号)相关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纳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使用名单、但无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在生产之前其企业标准应报省卫生监督所备案,同时由企业向卫生部提交质量规格标准指定/制定的申请。复合食品添加剂在生产之前,其企业标准应报省卫生监督所备案。

  二、原已在省质监局备案的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需要修订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向省卫生监督所申请修订或延续,同时由企业向卫生部提交质量规格标准指定/制定的申请。

  三、已备案的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在卫生部质量规格标准指定/制定后,原备案的企业标准将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复合食品添加剂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与出台后的国家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相关规定有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企业标准自动失效或由企业申请进行修订。

  四、请省卫生监督所组织成立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备案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应包含食品、检验和化工等不同领域专家,当企业提出备案要求后,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添加剂申报材料进行安全性审查,若审查通过的,予以备案。

  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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