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福建局辖区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进出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体系,规范、指导本辖区进出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进出境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进出境突发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或损失,保护公众、动植物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
1.2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通知的意见》、《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根据进出境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可控性等因素,一般将进出境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3.1 特别重大(Ⅰ级)的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具有以下特征
(1)进境农产品和食品经检查发现有对本省以及本省以外地区的公众或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需立即处置的。
(2)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被进口国或地区官方通报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已经或可能采取限制措施,对本省以及本省以外地区的出口贸易造成特别重大影响,需立即处置的。
(3)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或国内农产品和食品被媒体报道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已经或可能对本省以及本省以外地区的进出口贸易造成特别重大影响,需立即处置的。
(4)质检总局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3.2 重大(Ⅱ级)的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具有以下特征
(1)进境农产品和食品经检查发现有对本省的公众或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需立即处置的。
(2)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被进口国或地区官方通报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已经或可能采取限制措施,对本省的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需立即处置的。
(3)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或国内农产品和食品被媒体报道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已经或可能对本省的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需立即处置的。
(4)质检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3.3 较大(Ⅲ级)的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具有以下特征
(1)进境农产品和食品经检查发现有对本省的公众或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可能造成较严重影响或威胁,影响范围涉及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的。
(2)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被进口国或地区官方通报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可能采取限制措施,对本省的出口贸易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3)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或国内农产品和食品被媒体报道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对本省的进出口贸易造成较大影响的。
(4)质检总局认定的其他较大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3.4 一般(Ⅳ级)的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具有以下特征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1个分支机构,对辖区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贸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2)事件在境内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建局辖区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突然发生的安全、卫生、质量事件,对公众、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和进出口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或构成严重威胁,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指导福建局辖区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按照《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和《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实施。
1.5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资源整合,分工协作,信息畅通;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团结协作,服从大局,妥善处置。
2.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局突发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2.1.1 省局成立进出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辖区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事件预防、应急处理。省局主要领导任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省局相关管理处室负责人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动植处和食品处。
2.1.2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和指挥对重大的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事件处置;
(2)决定应急处置预案在辖区内的启动和终止;
(3)负责传达国家质检总局、省政府的指令,组织落实有关实施方案;
(4)向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事件处理情况。
2.1.3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局动植处和食品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省局动植处和食品处分管副处长担任。成员由省局动植处、食品处相关科室成员组成。
2.1.4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收集信息,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汇总事件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省政府及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理情况;
(5)完成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分支机构应急处理小组
各分支机构应相应成立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导和领导下,组织本单位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调查和处理工作。
2.3 专家组
根据实际需要,福建局成立应对突发事件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3.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与预警
省局将不断完善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机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质量。各分机构负责开展突发质量安全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省局根据获得的监测信息,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对进出口贸易产生的影响程度,可能发展的态势,及时向分支机构做出预警。
3.2 报告
3.2.1 各分支机构为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各分支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3.2.2 各分支机构应指定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收集、整理和上报发现的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有关异常信息,如确认为一般突发事件的,按照省局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如确认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填写《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表》(附表),按照分工情况,分别报省局动植处或食品处。对于确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的,应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3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中发现有关异常情况时,有权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立即派员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初步调查情况。
4.应急处置
4.1 预案启动
省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信息进行筛选、整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报省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省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向总局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处置进展等,并由总局确定是否须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重大级别以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省局或分支机构参照本预案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各分支机构要及时报请省局提供指导和支持。
4.2 处置实施
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有针对性地选择采取但不限于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4.2.1 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工作由省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或由相关分支机构应急处理小组负责。必要时,省局派工作组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调查突发事件所涉及农产品和食品的有关情况,包括进出口贸易企业、生产加工企业、进出口国家或地区及有关要求、出入境口岸、进出口批次及数量等基本情况。
(2)调查突发事件所涉及农产品和食品在事发地以外其他地区生产或其他口岸进出口情况,以及有无发现类似安全卫生问题。
(3)对于出现的安全卫生原因,要立即请省局检测中心进行核实、确认。
(4)了解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及调查情况,以及国内外主要媒体报道情况。
(5)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分析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影响及程度。
4.2.2 通报协调
省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事态发展,做好通报与协调工作。省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及时向总局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发展动态、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提出下一步建议。同时,及时将突发事件调查核实及处置情况向地方政府报告,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4.2.3 采取措施
(1)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确定处置方案后,省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立即通知分支机构应急处理小组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制止或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可分情况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对于涉及进境农产品和食品的,暂停相关产品进口,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检手续或已办理报检手续,尚未放行的,一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已进入国内市场的,要跟踪调查,采取封存、抽样检测以及召回或销毁等措施;对来自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农产品和食品采取针对性查验,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口;加强与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配合,打击非法进出境行为。
对于涉及出境农产品和食品的,暂停相关企业有关农产品的出口,已经出口的采取强制召回措施;情节严重的,商有关部门吊销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强对从事相关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或存放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相关农产品和食品出口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境。
(2)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组团赴有关国家或地区澄清和核实有关问题;认真组织和接待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专家来华考察,积极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相关情况的调查。
4.2.4 跟踪评估
省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分支机构应急处理小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不断进行跟踪,评估效果和作用。
4.3 行动终止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事态平息后,经组织专家论证后,总局或省局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终止预案。
重大级别以下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由省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终止预案,并向总局报告。
4.4 总结报告
4.4.1 省局和有关分支机构应对每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及时性、有效性进行专门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与水平。
4.4.2 对突发事件暴露出的检验检疫问题及隐患要高度重视,要在应急处置措施基础上不断总结与完善,从法规、制度上建立长效解决办法与机制。
5.保障措施
5.1 人员保障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应有通畅的沟通联络系统,并有专人负责,保证协调一致,责任到人。
5.2 技术保障
要充分利用技术中心或检科院实验室资源,做好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认定、评估和实验室检测工作。省局视情况紧急举办涉及安全卫生检测技术、除害处理培训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水平。
5.3 物资保障
省局和相关分支机构应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的供给。省局和相关分支机构应与地方政府和卫生、工商、农业等主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联系,确保在突发事件处置期间提供应急调查、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所需的有关物资设备、设施。
5.4 资金保障
省局和分支机构应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纳入财务预算,以保障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6.监督管理
6.1 宣传
各分支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全民安全卫生意识。
6.2 培训与演练
省局和分支机构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等进行培训,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战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项应急处理能力及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6.3 奖惩与责任
省局对各分支机构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预案,违反预案规定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省局对本预案适时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