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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疯牛病国家牛油脂的公告(质检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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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30 10:38:48  来源: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228
核心提示: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有关标准,经科学评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仅限于工业用途的疯牛病国家牛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不超过0.15%)及其产品进口。
发布单位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73号
发布日期 2010-07-22 生效日期 2010-07-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暂无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有关标准,经科学评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仅限于工业用途的疯牛病国家牛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不超过0.15%)及其产品进口。

  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9月28日第407号公告中有关牛油脂的要求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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