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88号)

卫生部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8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2 03:07:27  来源: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  浏览次数:4695
核心提示:由于长期接触氧氟沙星、甲硝唑、联苯苄唑等抗菌药物和去甲肾上腺素及其盐类等激素有可能对人体产生副作用,所以上述物品不得作为生产消毒产品的辅助原料。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1〕288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530&cid=361

广东省卫生厅:

  你省《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01〕2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由于长期接触氧氟沙星、甲硝唑、联苯苄唑等抗菌药物和去甲肾上腺素及其盐类等激素有可能对人体产生副作用,所以上述物品不得作为生产消毒产品的辅助原料。

  此复。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6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