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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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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2 15:07:27  来源: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  浏览次数:4926
核心提示:由于长期接触氧氟沙星、甲硝唑、联苯苄唑等抗菌药物和去甲肾上腺素及其盐类等激素有可能对人体产生副作用,所以上述物品不得作为生产消毒产品的辅助原料。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1〕288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530&cid=361

广东省卫生厅:

  你省《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01〕2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由于长期接触氧氟沙星、甲硝唑、联苯苄唑等抗菌药物和去甲肾上腺素及其盐类等激素有可能对人体产生副作用,所以上述物品不得作为生产消毒产品的辅助原料。

  此复。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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