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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证书转换规定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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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2 09:06:30  来源:国家认监委  浏览次数:3529
核心提示: 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近期发布了《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并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24号
发布日期 2009-04-30 生效日期 2009-04-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近期发布了《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并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为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工作,现将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证书转换要求公告如下:

  一、从事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7号公告的规定获得资质。

  二、此前已获得HACCP体系认证证书的乳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此前获证企业”),可以向具备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申请证书转换。证书转换应当符合《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有关规定。

  三、认证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此前获证企业的换证要求,且应优先安排认证审核,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换证工作。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均属无效,发证机构应对证书做出相应处理。

  四、为避免造成此前获证企业已印制的产品包装物浪费,企业已在原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产品的包装物上印有符合HACCP体系认证要求的宣传语或标识的,其产品包装物可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未根据新的获证情况完成产品包装物上HACCP体系认证宣传语或标识更改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为减轻换证企业压力,鼓励认证机构在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适度减免换证相关费用,并将减免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认可机构,认可机构应适当减免相关认证年金。

  各相关认证机构、此前获证企业在证书转换工作中如遇疑问,请及时与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联系。联系人:陈恩成、杨志刚,电话:010-82262709、82262765,传真:010-82260757。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乳制品方面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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