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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发[2004]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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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10 14:03:18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2508
核心提示:《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4]203号
发布日期 2004-11-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长期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对灾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急工作取得明确成效。但随着时代进步和形势发展,应急工作也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为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有备无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在充分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基础上,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依据和指导性文件。结合《总体应急预案》的印发,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执政能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和为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紧迫性,正确认识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通过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具有突然发生、起因复杂、迅速蔓延、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特点,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主动及时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要建立并落实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等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

  三、认真学习贯彻《总体应急预案》,熟练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体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主要内容、操作程序和保障要求,熟练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程序,定期组织培训、教育和演习,通过学习探索,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处置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内容,使其来自实践,又通过实践得以不断发展,始终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四、全面启动各地、各部门预案编制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起草、编制各类应急预案,加快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的步伐。各地、各部门的应急预案既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本级政府和本部门指挥、管理、协调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要抓住重点,对本地、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趋势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从中发现和总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使制定出来的应急预案既符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又与《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形成统一体系。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地区: 云南 
 标签: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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