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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办理进口烟叶检疫审批手续的通知((90)总检植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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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02 16:55:29  来源:质检总局法规司  浏览次数:1195
核心提示:为了更好地执行农业部(1989)农(检疫)字第6号“关于进口疫区烟草检疫审批单位的通知”规定,防止发生不明疫区而盲目进口疫区烟叶以及未经检疫审批即进口烟霜霉病疫区烟叶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制定关于办理进口烟叶检疫审批手续的通知。
发布单位
动植物检疫总所
动植物检疫总所
发布文号 (90)总检植字第23号
发布日期 1990-12-14 生效日期 1990-12-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

  为了更好地执行农业部(1989)农(检疫)字第6号“关于进口疫区烟草检疫审批单位的通知”规定,防止发生不明疫区而盲目进口疫区烟叶以及未经检疫审批即进口烟霜霉病疫区烟叶的情况,对今后进口烟叶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凡你公司及下属公司进口烟叶,须统一由你公司事先报我所办理检疫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口。

  二、烟霜霉病疫区生产的烟叶禁止进口。因特殊需要进口疫区烟叶,须事先报我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附上进口原因、进口国家及烟叶的产期、品种、等级和进口后使用范围等说明,经我所特批同意后,方可对外签订进口合同或协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今后进口烟叶时,应在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或协议中,单独列明植物检疫条款,并将合同或协议在进口前抄送我所。

  现将国际机构公布的烟霜霉病疫区名单抄送你公司,供进口烟叶时参考。希望你公司今后积极配合我所,做好进口后的检疫工作,共同防止烟霜霉病的传入。

  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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