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我省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我省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快速反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救援,控制事态扩大蔓延,把事件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驻地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其负责事件的先期处置,其主管部门负责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与先期处置和应急指挥工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资源整合,协同应对。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要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做到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采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以及数字通讯技术等高新技术手段,开发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4 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山西省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因地制宜,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可以预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划分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1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2.2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划分标准分为4级,分别是: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以上四个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领导下,通过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3.2 办事机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常设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负责省人民政府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3 专项工作机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省突发公共事件各相关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处置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对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3.4 市、县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3.5 专家组
省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 运行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组织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提高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大中城市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 预测与预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在平时就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数据监测,信息收集、分析、交流和预测制度,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与预测工作,对各类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进行研判,开展预测工作,进行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预测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工作机构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专项工作机构接报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和专项工作机构报告。省人民政府对特别严重的预警,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预测的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根据国务院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标准和预警要求,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 应急处置
4.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省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构建统一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各专项工作机构之间信息畅通,实现资源共享。
4.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向上级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驻地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在首先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情况严重,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救助的,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给予积极救助。
4.2.3 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和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
Ⅰ级(特别重大)事件,省长和分管副省长要立即赶赴现场亲自指挥、部署抢险工作。
Ⅱ级(重大)事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分管副省长要立即赶赴现场亲自部署抢险工作。
Ⅲ级、Ⅳ级应急:
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应的反应。
驻地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务院及其部门规定,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按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分别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省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4.2.4 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其他领域,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需要国家或其他省份提供援助的,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
4.2.5 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需要国务院处置的,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组在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需要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应急办统一指挥,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驻地单位等予以协助。
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可同时进行。
4.2.6 应急联动
省、市、县(市、区)建立应急机构与行政区域内中央有关单位、军队、武警等方面的应急联动机制。
应急联动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省军区、公安、武警、安监、矿山、地震专业抢险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组织动员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2)工程抢险组:由省交通、电力、水利、建设、通讯、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重大工程、交通枢纽和生命线工程的抢险救灾。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省卫生、医药、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保障组:由省公安、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公路、铁路、空中交通或水上交通保障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省公安、武警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省民政、公安、建设、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民政、粮食、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应急物资资源储备,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应急通信组:由省信息办、通信管理、党政专用通信局、人防、广电等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10)综合信息组:由省应急办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进行动态信息收集、整理及文字材料草拟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省应急办和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12)涉外工作组:由外办、台办、公安、旅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安排港澳台及境外人员的救援、考察及新闻媒体。
4.2.7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4.3 恢复与重建
4.3.1 善后处置
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3.2 调查与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对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负责对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对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
4.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省、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4.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 应急保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地震救援、水上搜救、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解放军驻晋部队和武警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紧急情况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请求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5.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3 物资保障
省经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监测预警、应急程序等保障机制,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5.4 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5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组织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5.8 人员防护
要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的应急场所。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组织协调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5.10 公共设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11 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抢险救援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省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6.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6.3 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省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